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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81证券简称:恒信东方公告编号:2025-058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牛房二环路19号院D3-305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楠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下午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29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8901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61%。其中,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75649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8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9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52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7%。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29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357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2%。

1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部分出席或列席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297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41%;反对44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49%;弃权1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528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50%;反对4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022%;弃权1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7%。

2、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86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62%;反对3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7%;弃权1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41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407%;反对36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028%;弃权1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6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2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90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12%;反对3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63%;弃权1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45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67%;反对3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442%;弃权1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9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87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75%;反对36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88%;弃权1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423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478%;反对36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72%;弃权1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5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81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03%;反对3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36%;弃权1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366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107%;反对33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34%;弃权1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秦立男律师、闫梅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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