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1证券简称:恒信东方公告编号:2025-038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楠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6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下午
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29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4707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059%。其中,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82066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9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8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40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6%。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293人,代表公司有表
1决权股份21162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91%。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部分出席或列席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部分董事、监事因工作等原因安排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154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78%;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08%;弃权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09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892%;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46%;弃权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62%。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147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94%;反对47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21%;弃权8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02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57%;反对47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98%;弃权8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46%。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2同意8415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63%;反对47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04%;弃权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08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836%;反对47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31%;弃权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33%。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147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89%;反对47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10%;弃权8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02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538%;反对47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55%;弃权8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07%。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113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89%;反对5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92%;弃权8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68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936%;反对50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86%;弃权8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78%。
6、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32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58%;反对69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67%;弃权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5%。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87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407%;反对69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0%;弃权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03%。
7、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89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14%;反对5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33%;弃权1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45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835%;反对50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50%;弃权1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15%。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32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374%;反对75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518%;弃权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325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374%;反对75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518%;弃权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08%。
关联股东孟宪民先生、林菲女士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878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19%;反对74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69%;弃权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33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850%;反对474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100%;弃权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0%。
10、审议通过《关于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01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9810%;反对218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203%;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01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810%;反对218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203%;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7%。
关联股东孟宪民先生、林菲女士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187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60%;反对4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72%;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2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23%;反对43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02%;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秦立男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李华律师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分别进行现场、视频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
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5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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