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前期准
备等工作,其中投资评审小组原则上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根据需要可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会议经召集人(主任委员)或过半数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或情况紧急时可不受上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主持,召集人(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2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记名表决方式。
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根据需要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悖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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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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