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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信: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ST恒信 --%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由公司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

1长孟楠先生主持会议。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披露了

《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2)、于2026年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披露了《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7),上述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下

午14:30于北京市海淀区大牛房二环路19号院D3-305公司会议室。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56人,代表股份

266491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6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6人,代表股份42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1人,代表股份266083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956%。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555人,代表股份

203947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2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42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0人,代表股份203538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541%。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部分高管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1-7,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8-17因存在大量律师无法核实的原因,故律师无法确认表决结果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故议案8-17的表决结果不予列入本法律意见书。

1.00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42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75%;反对2122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64%;弃权34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397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89%;

反对2122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7%;

弃权34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04%。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0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54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21%;反对2094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9%;弃权344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2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40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49%;

反对2094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9%;

弃权344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82%。

3本议案表决通过。

3.00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073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05%;反对1522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14%;弃权42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9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8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192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82%;

反对1522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7%;

弃权42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51%。

本议案表决通过。

4.00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66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84%;反对1489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89%;弃权33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05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9119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28%;

反对1489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03%;

弃权33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9%。

本议案表决通过。

5.00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516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31%;反对664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69%;弃权31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46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9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3516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31%;

反对664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69%;

弃权31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99%。

本议案表决通过。

6.00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6092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975%;反对7153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42%;弃权32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85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3547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007%;

反对7153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4%;

弃权32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00审议《关于制定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7.01审议通过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59989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00%;反对31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7%;弃权339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7444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18%;

反对31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2%;

弃权339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对于议案1-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议案1-7对应的股东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5(2)对于议案8-17,因主持人孟楠先生在本次会议期间向本见证律师提交了《关于股东提案不具备独立股东资格、存在董事关联操控情形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文件上提及的内容在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问答环节也提及到,由于反映的情况复杂且存在较多需要核实内容,见证律师对议案8-17对应的股东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暂时无法发表律师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承办律师: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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