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审议规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1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公司可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营业收入目标及效益状况等决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的薪酬总额。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应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绩效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十一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并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2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考核标准如下:
(一)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
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
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章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其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薪酬可采取递延支付方式。具体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薪酬方案中确定。
第十七条对属于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股东
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津贴发放按股东会决议执行(如涉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3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