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ST恒信 公告编号:2026-037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502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2026年4月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2026年4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孟楠,男,1992年9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陈伟,女,1972年9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王林海,男,1978年6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房山区。
1李小波,男,1979年6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恒信东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恒信东方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诺比侃人工智能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比侃)开展算力系统集
成及技术服务业务,向创意信息销售服务器及相关软件,向诺比侃销售软件。恒信东方从事创意信息业务和诺比侃部分业务(以下简称案涉业务)时不具有对商
品的控制权,在知悉案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恒信东方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
18161.1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7.12%。
2024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对相关
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信东方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恒信东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孟楠时任恒信东方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方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孟楠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信息披露采取有效措施,签字保证恒信东方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陈伟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林海时任恒信东方财务总监,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
2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方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林海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小波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方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李小波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信东方、孟楠、陈伟、王林海、李小波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孟楠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林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
3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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