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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相关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是指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的上市标准化

期货合约的交易;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以汇率为基础开展的远期、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六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由公司财务中心

负责评估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第七条公司在进行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应当制定相应

会计政策,确定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八条公司风控审计部负责审查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

行性与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风控审计部的审核同意。

第九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应成立期货套期保

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交易小组应该配备交易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内审批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超过规定权限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事宜。在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应当在多个

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定、列示和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投机。

第三章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对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四章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应跟踪期货套

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变化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向风控审计部报告。当公司已交易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董事会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九条公司交易工作小组应根据已交易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特点,针对各类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工作小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头寸情况、

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相关信息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1、报告期末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的持仓情况。应分类

披露期末尚未到期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持仓数量、合约金额、到期期限及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等;并说明所采用的分类方式和标准。

2、已交易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其风险对冲资产的组合浮动盈亏变化情况,及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3、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持仓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4、已交易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产品公

允价值变动的情况,对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允价值的分析应披露具体使用的方法及相关假设与参数的设定;

5、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

则与上一报告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及风

险控制情况的审议情况;

7、有关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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