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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0 00:00 查看全文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82证券简称:奥克股份公告编号:2026-008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朱建民、朱宗将、刘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经查,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奥克化学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5年11月18日、2025年11月19日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出售所持有的白银

1995.3738千克、2991.7907千克,成交金额合计5922.75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2026年1月30日在《关于子公司出售贵金属资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中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董事长朱

建民、总经理朱宗将及财务总监刘冬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奥克股份、朱建民、朱宗将、刘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辽宁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审议及披露,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相关人员今后将持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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