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38号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朱建民、朱宗将、刘冬梅:
经查,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股份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奥克化学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
11月18日、2025年11月19日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出售所
持有的白银1995.3738千克、2991.7907千克,成交金额合计5922.75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2026年1月30日在《关于子公司出售贵金属资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中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1.1条、第7.1.2条的规定。董事长朱建民、总经理朱宗将及财务总监刘冬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
1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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