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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奥克股份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38号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朱建民、朱宗将、刘冬梅:

经查,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股份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奥克化学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

11月18日、2025年11月19日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出售所

持有的白银1995.3738千克、2991.7907千克,成交金额合计5922.75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2026年1月30日在《关于子公司出售贵金属资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中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7.1.1条、第7.1.2条的规定。董事长朱建民、总经理朱宗将及财务总监刘冬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

1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年3月20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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