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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奥克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00262 号

致: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哲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

布的《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2025年8月2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

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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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下午14:30在上海奥克化学

有限公司会议室(上海市青浦区诸光路1588弄568号706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自2025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至2025年9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建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2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017309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695%,其中: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984843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922%。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1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466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74%。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1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833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70%。

(二)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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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朱建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99061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0%,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7164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73%。

1.02选举董振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99060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7%,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37163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54%。

1.03选举刘兆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99060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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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99.83982%,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37163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62%。

1.04选举宋恩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99060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3%,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37163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8%。

1.05选举黄冠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9906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3%,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37163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5%。

2.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卜新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99060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0%,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37163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00%。

2.02选举任建纲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99060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37163221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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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50%。

2.03选举刘国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99010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9%,当选。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7113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2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747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62%;反对1875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8%;

弃权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49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00%;反对1875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74%;弃权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和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711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4%;反对1853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3%;

弃权1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14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11%;反对1853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9%;弃权1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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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399718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1%;反对1852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0%;

弃权1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21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87%;反对1852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94%;弃权1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717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88%;反对1849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4%;

弃权1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20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49%;反对1849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31%;弃权1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682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1%;反对1877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5%;

弃权1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785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573%;反对1877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44%;弃权1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385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62%;反对2126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2%;

弃权2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488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27%;反对2126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3%;弃权2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506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64%;反对212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0%;

弃权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60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70%;反对212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8%;弃权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535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36%;反对212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0%;

弃权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638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95%;反对212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8%;弃权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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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398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4%;反对2163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5%;

弃权1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501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48%;反对2163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07%;弃权1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406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14%;反对2155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5%;

弃权1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509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644%;反对2155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11%;弃权1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412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29%;反对2126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3%;

弃权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515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95%;反对2126529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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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85%;弃权1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506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64%;反对212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0%;

弃权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60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70%;反对212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8%;弃权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529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21%;反对212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0%;

弃权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632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45%;反对212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8%;弃权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414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4%;反对2126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2%;

弃权1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51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52%;反对2126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3%;弃权1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382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4%;反对212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0%;

弃权2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485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039%;反对212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8%;弃权2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438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94%;反对212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0%;

弃权1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541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457%;反对2129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8%;弃权1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李哲

承办律师:

王冰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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