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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

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

1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对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

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

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十三)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总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3(十二)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

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董事会下设的风

控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

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财务总监提出建议,报经总裁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5(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裁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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