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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纪: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3 查看全文

创世纪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低于法定或本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或者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1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是否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2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三日通知,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

、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挂号邮寄或传真方式。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缩短会议的通知时间,或者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委员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3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记录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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