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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纪: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8 查看全文

创世纪 --%

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區粵興三道 6號南大產學研大廈 B樓 401

Room401 Block B No. 6 Yuexing 3rd Road Shenzhen China

Tel.:(86)755 83515488 Fax:(86)755 8351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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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一、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刊登于巨潮网站的《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中,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通深圳香港台北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南浦路154号2栋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姜波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4名,为截至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总数276301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16.5960%;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3069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88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39371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384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12267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7434%。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刊登于巨潮网站的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第2页共8页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于2024年4月18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于2024年4月18日(星期四)上午9:15

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333421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70%;反对票代表股份数5941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0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3187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09%;反对59413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21%;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第3页共8页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339338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2%;反对票代表股份数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22348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339351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票代表股份数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2248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333431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9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5932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80%;弃权票代表股份数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

第4页共8页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3279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91%;反对5932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39%;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33932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2221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5%;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33932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2221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5%;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第5页共8页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就本议案的审议,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3919968股。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55404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0%;反对票代表股份数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弃权票代表股份数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4047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0%;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339324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2221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5%;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第6页共8页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339330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反对票代表股份数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22272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7%;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第7页共8页(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润琳

经办律师:李敏

负责人:李伟东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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