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创世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9 00:00 查看全文

创世纪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

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

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

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

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除法定可以暂缓披露的情形外,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

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和持续性、一致性,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及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等;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

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

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深交所要求公司作

出说明并公告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

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

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截至报告期末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五)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持股变动、年度报酬情况;

(七)董事会报告;

(八)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九)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截至报告期末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五)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三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三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

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相关规

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交易、关联交易等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

1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公告文稿

和会议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按照《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备案,并按照《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称重大事件按照《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公司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按照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

当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的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1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

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或未达到规定

1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1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时,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涉

及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当本部门或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时点、报告方式和程序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下属企业)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

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

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

1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序并对外披露。

对于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经董事会分析判断为公司重大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提醒报告人及知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该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做好知情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行为规范

第六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六十九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采用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十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调研、

参观、采访、座谈沟通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1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

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十三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五条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应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开,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六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公司应积极进行自

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1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七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八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信息披露:

1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

披露仍存在披露泄露风险,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1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八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一),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

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及本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八十八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见附件二);

(七)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三);

(八)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2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十九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及董事会办公室应

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事项进展。

第九十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

第九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九十二条公司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八章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保存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专门保存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职能部门。

第九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2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涉及信息披露文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的通知、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六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九十七条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主要责任。

第一百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

2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信息披露责任的情形。

第一百〇一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

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一百条所述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举报;

(三)董事会办公室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认为该举报内容属实的,应

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提报至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处理结果;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一百〇二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2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依据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涉嫌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提请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立案稽查。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〇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同时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〇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八月

2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附件一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申请人所在部门申请时间申请类型

□暂缓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及依据暂缓期限

□是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否是否书面承诺保密□否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备注

2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附件二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

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与公司的职务/岗位知悉信息时间知悉信息方式(注2)内幕信息内容(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签字(注4)部门

关系(注1)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2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附件三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作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关于暂缓与豁免管理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

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期限届满及公司公开披露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明示或暗示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27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