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邮编:410000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法律法规”)、《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作出的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
级机构、承销商和保荐机构、公证机构(以下合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
2/12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
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12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创世纪系由东莞劲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截至2007年11月30日经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2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
(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经深交所批准,公司股票于2010年5月20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简称为“创世纪”,证券代码为“300083”。
(三)公司现持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12日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480352033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创世纪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前路26号,法定代表人为夏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6486.2589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工业机器人制造;数控机床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机械零件、
零部件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旧货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通用设备修理;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世纪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且其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
公司股票已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
因此创世纪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4/12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
(3)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和规模及会计处理;
(4)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5)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与考核;
(6)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8)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9)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0)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11)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2)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3)其他重要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和《监管指引第2号》第7.7.7条相关规定要求。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对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经本所律师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5/12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
行相应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款及《监管指引2号》第7.7.2条、
第7.7.3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款及《监管指引2
号》第7.7.2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款《监管指引2号》第7.7.2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初始设立时人数不超过10人,具体参加对象名单、初始授予份额、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最终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四)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资金
来源为员工业绩奖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五)款第1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款第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
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公司将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
6/12前6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据此,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1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
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
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据此,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或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据此,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款第1项、第2项以及第3项的规定。
10、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之“(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所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的相关规定以及《监管指引第2号》第7.7.7条
的相关要求,并与其自行管理模式相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审
7/12议程序:
1、2026年8月6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充
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款的规定。
2、2026年8月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七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时,第七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和《监管指引第2号》第7.7.6条第二款的规定。
3、2026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九)款和《监管指引第2号》第7.7.6条第一款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款的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2号》等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股东及其关联方需对该事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股东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8/12进行审议。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将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2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相关文件。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2个交易日
前披露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当日,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及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3、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完成标的股票的过户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相关信息;
4、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尚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2个交易日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
9/12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不涉及董事回避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涉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高管理权力机构
为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或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且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较为分散。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有关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
10/12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尚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2个交易日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有关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11/12(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周琳凯张恒
经办律师:
侯大林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