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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A座 15 层

电话:(0931)8260111 邮编:730010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37F20260304-0001号

致: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默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3.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9,以下简称“通知”);

4.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6.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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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董事会于 2026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五)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2.根据公司于2026年 9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通知披露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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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

3.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9)中列明的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召

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均未发生变更。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五)14:30 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五)14:30 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

571 号甘肃农垦总部经济大厦 A座 19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杜勤杰先生主持。

3.本次临时股东会股东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10月 16日 9:15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6 人,代表股份 155923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138%。

(一)在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10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根据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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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名,代表公司股份 117542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96%。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2 人,代表股份 38381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42%,上述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4080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7%。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产生。

(五)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本所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设置总议案。提案《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提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且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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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现场投票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由赵菁、郝健翔担任计票人,吴曼丽、陈澎波担任监票人。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540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4%;反对 6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弃权 3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7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150%;反对 6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06%;弃权 3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4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989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99.4011%;反对 6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8%;

弃权 3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4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181%;反对 6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99%;弃权 3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2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991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24%;反对 61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4%;

弃权 3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49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671%;反对 61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52%;弃权 3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7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杨 栋

承办律师:

郝健翔

承办律师:

陈澎波

时 间: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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