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4证券简称:海默科技公告编号:2025—096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5日,其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571号甘肃农垦总部
经济大厦 A座 19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勤杰
6、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分别于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16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1、出席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3人,代表公司股份192070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4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
181852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4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156人,代表公司股份10218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157人,代表公
司股份8084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9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155人,代表公司股份7989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58%。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有9名董事,9名董事均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
4、本次股东会聘请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郝健翔律师、陈澎波律师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公司无形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2223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91%;反对89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6%;弃权2889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824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2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717%;反对89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45%;弃权2889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9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37%。
出席会议的股东中,关联股东窦剑文先生对本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2总数2/3以上通过。
2、《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90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7%;反对87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8%;弃权2889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824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22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204%;反对87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59%;弃权2889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9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37%。
截至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吴彦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3、《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91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4%;反对25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3%;弃权9052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824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27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834%;反对25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7%;弃权9052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9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68%。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郝健翔、陈澎波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3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3、《海默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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