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海默科技
股票代码: 30008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范中华
住所/通讯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杨宝和
住所/通讯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
权益变动性质: 持股数量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新越征程本次拟交易的部分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尚需在办理股份过户前完成解除质押手续,北京天盛益和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出具《质权人同意函》,其作为质权人同意新越征程将质押股份中的 5900万股股份转让给范中华先生、杨宝和先生,并在解除质押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且《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涉及的股份转让和价款支付尚需各方落实。上述事项的完成情况将影响本次交易的进行,若过程中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风险,则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终止的风险。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释义 ..................................................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11
五、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12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 13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13
二、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13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的程序 ................................1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15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主要内容 .....................................15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29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31
一、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总额 ........................................31
二、资金来源 ..............................................31
三、支付方式 ..............................................31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32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的计划 .................................................32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32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32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32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33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33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33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 34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34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35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36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 37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37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37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37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37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8
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9
第十节 备查文件 ........................................... 40
一、备查文件 ..............................................40
二、备查地点 ..............................................40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46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 指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海默科技 指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范中华先生、杨宝和先生新越征程/山东新征程、转让 宁波新越征程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指方 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5926097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80%);其中,范中华受让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27438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杨宝和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3182297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80%)2026年 9月 7日,范中华与新越征程签署的《宁波新越征程能《股份转让协议》一 指 源有限公司与范中华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2026年 9月 7日,杨宝和与新越征程签署的《宁波新越征程能《股份转让协议》二 指 源有限公司与杨宝和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026年 9月 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中华先生、杨宝和先生签
《一致行动协议》 指
署《一致行动协议》
范中华先生与山东新征程、苏占才先生于 2025 年 6月 13 日签署的《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苏占才与范中华关于海默科《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山东新征程、苏占才先生将剩余所持上市公司合计 117447279 股股份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范中华先生行使
财务顾问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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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中华先生、杨宝和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范中华,男,1970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6421241970********,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宁夏党校研究生毕业,现为海默科技实际控制人。1993 年,范中华先生加入宁夏瀛海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历任副厂长、厂长、总裁、党委副书记等职位。
杨宝和,男,1961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1********,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大学研究生毕业,现任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东方旭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中华先生直接控制或者参股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 注册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资本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天玥(海南) 财务咨询;企业总部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
范中华持有90%投资控股合 100万 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1 份额并担任执伙企业(有限 元 务);资产评估;土地调查评估服务;信息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 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大数据服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务;软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宁夏德商汇代理代办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瀛海企业管
2 500万
范中华持有95%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组织文化
理合伙企业 元 份额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普通合伙)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范中华持有5%份额并担任执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商务
宁夏天厚企 行事务合伙人;
代理代办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业管理合伙 5000 通过宁夏德商3 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组织文化
企业(有限合 万元 汇瀛海企业管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伙) 理合伙企业(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合伙)持有
92.7273%份额
范 中 华 持 有
77.9412% 份 额
并担任执行事天梵(海南)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务合伙人;通过投资合伙企
4 13600管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天捷(珠海)科
业(有限合 万元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技发展合伙企伙) 项目)业(有限合伙)
持 有 22.0588%份额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贸易经纪;
范中华持有29% 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
份额;通过北京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国内贸易代理;企北京天瑞超
天熹科技发展 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然科技发展
5 500万 有限公司持有 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节能合伙企业(有 元
1%份额并担任 管理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5G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 通信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
人 台;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碳减排、
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旅游开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发项目策划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日用百货销售;休闲娱
乐用品设备出租;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棋牌室服务;游艇租赁;文化场馆管理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
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量子计算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体育健康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通讯设备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新材料技术研发;通用设备修理;社会经济咨询;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软件服务;销售家用电器、日
用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北京天熹科
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建筑材料、家具、机
6 技发展有限 1000 范中华持股99%
万元 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玻璃制品、公司厨房用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天捷(珠海)统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新材料技术研发;
科技发展合 10万 范 中 华 持 股7 通用设备修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伙企业(有限 元 70.19%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
合伙)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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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
宁夏凯玥企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业管理合伙 544万 范中华持有60%8 市场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企业(有限合 元 份额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伙)止或限制的项目)宁波梅山保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税港区云涌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
3000 范 中 华 持 有9 岫阳股权投 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万元 3.6036%份额资合伙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有限合伙)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数字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范 中 华 持 有 类专业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海洋工
海默科技(集
54875 4.65%股份,拥 程装备研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
10 团)股份有限 9899
有 26.05% 的 表
元 装备销售;深海石油钻探设备销售;机械设公司
决权 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计量技术服务;工业设计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宝和先生直接控制或参股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 注册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资本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为商品展览展示提供服务;企业
形象策划;销售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电子元
器件、仪器仪表、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北京东方旭
1600 工产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自营和代理1 域科技发展 99%
万元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有限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土工合成材料研发、制造、销售、技术开发、
杨 宝 和 持 股
技术转让;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
12.45%,通过北
青岛旭域土
2 10030
建筑材料、塑料原料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京东方旭域科工材料股份 万元 出口;土木工程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依技发展有限公
有限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司持股44.75%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体育保障组织;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北京天盛益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和科技发展
3 3530013.0645%(退伙服务);科普宣传服务;体育健康服务;物
合伙企业(有 万元 程序中)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限合伙)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
企业策划;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
北京蓝太诺 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金股权投资 3300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4 27.2727%
中心(有限合 万元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伙) 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
企业策划;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市北京来共点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熙金股权投
5 9250 2.1622%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资中心(有限 万元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合伙)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北京泫雅互
6 50万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25.00%
动科技有限 元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妆品批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责任公司 发;化妆品零售;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电影摄制服务;智能机器人销售;
工业机器人销售;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
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
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网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咨询策划服务;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美多(香港)
有 限 公 司 HKD
7 (AMDAO(H. 10000 100% Import and export trade(进出口贸易)
K)COMPAN .00
YLIMITED)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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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海默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或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五、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2025年 6月 13日,山东新征程、苏占才先生与范中华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委托人山东新征程、苏占才先生与受托人范中华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2026 年 9月 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中华先生、杨宝和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双方在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中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董事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范中华的意见为准;一致行动协议自双方签字后自签署日起在双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杨宝和先生与范中华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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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范中华先生为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拟通过协议受让方式提高对上市公司直接持股比例,并与杨宝和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保证上市公司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行及业务运营的稳定性。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暂无明确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中华先生、杨宝和先生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此期间内,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山东新征程、苏占才先生与范中华先生于 2025年 6月 13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山东新征程、苏占才先生将剩余所持上市公司合计
117447279股股份(占《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02%)
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范中华先生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之日起至长期。若范中华先生或其关联方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其他形式,实现范中华先生或其关联方实际合计持股比例达到 15%以上,且山东新征程、苏占才先生或其关联方实际合计持股比例 7%以下时,《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表决权委托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对应表决权的决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依法履行相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其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无需履行相关程序。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新越征程本次拟交易的部分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尚需在办理股份过户前完成解除质押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且《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涉及的股份转让和价款支付尚需各方落实。上述事项的完成情况将影响本次交易的进行,若过程中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风险,则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终止的风险。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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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范中华持有上市公司 25525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65%),并受托行使上市公司 117447279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40%),合计拥有上市公司 142972279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05%),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宝和未持有上市公司权益股份。
2026 年 9月 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中华、杨宝和与转让方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范中华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27438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一致行动人杨宝和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318229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8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范中华持有上市公司 52963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65%),并受托行使 58186300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60%),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111149300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25%);杨宝和持有上市公司 318229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80%);
范中华及一致行动人杨宝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847859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45%),并受托行使 58186300 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60%),合计拥有上市公司 142972279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0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持股情况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
表决权 表决权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比例 比例
范中华 25525000 4.65% 26.05% 52963000 9.65% 20.25%
杨宝和 0 0% 0% 31822979 5.80% 5.80%
新越征程 114260979 20.82% 0% 55000000 10.02% 0%
苏占才 3186300 0.58% 0% 3186300 0.58% 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范中华先生,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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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一
2026 年 9月 7日,范中华先生与新越征程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新越征程
乙方:范中华
2、本次股份转让
2.1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142609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0.82%。
2.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27438000
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00%。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乙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2963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9.65 %,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被冻结、被查封或限制转让的情形。
2.3甲乙双方确认:
2.3.1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
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
法规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特别地,鉴于甲方和苏占才作为委托人、乙方作为受托人于 2025年 6月 13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已将与标的股份有关的表决权(即股份的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委托授权予乙方行使,现乙方确认,甲方向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视为甲方违反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甲乙双方确认,与标的股份有关的表决权应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交割前乙方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交割后乙方作为所有权人行使相应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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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除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并完成除息除权的事项,如本协议签署后
至交割日,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事项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如在本次协议生效后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发生向甲方分配利润事项,则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先行扣除。双方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衍生的股份(如有),且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对股份转让比例、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构成进行调整。
2.3.3 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将不以任何方式单独、共同地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或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或从事任何影响或可能影
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前述谋求、争夺或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下述行为:(i)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增加的情形除外);(ii)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委托表决;(iii)通过协议、接受第三方委托、委托给第三方、联合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等任何其他方式扩大其或第三方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
2.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自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由甲方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3、定价依据、交易价款支付安排及交割
3.1以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基准,双方经充分
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 8.75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240082500.00元(大写:贰亿肆仟零捌万贰仟伍佰元整)。
若本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做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保持(但根据本协议第 2.3.2条另有约定除外)不变。
3.2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2.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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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的金额向甲方支付定金 48016500.00元。
3.2.2 在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合规确认意见后至标的股份交割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 30%,即 72024750.00元。且本 3.2.2条约定的交易价款的 30%的资金支付后,本协议第 3.2.1条约定的定金自动等额转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款。
3.2.3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后 15个
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 50%,即 120041250.00元。
3.3标的股份交割:
3.3.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向深交所
申请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甲方提供文件并根据乙方的指示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
转让合规性事项的书面申请,乙方应给予充分和必要的配合,双方应按深交所的要求回复其询问。
3.3.2 甲方应在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合规确认意见后且乙方按照
本协议第3.2.2条约定支付完第二笔交易价款之日起30日内配合乙方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为“交割日”)。
3.4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申报及相关税款缴纳责任,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4、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4.1双方确认并保证双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
并 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法院判决或裁定以及其内部制度文件,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4.2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将竭尽各自最大努力,促使本次合作顺利推进,并尽快准备本次股份转让实施所需必备的法律文件,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确保各自
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完备、合法、有效;双方承诺将及时、全面履行本协议约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定,不会从事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及协议目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4.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的 2个工作日内,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关于
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上市公司公告。
4.4甲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及保证于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存在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4.5乙方保证并承诺其具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转让有
关的主体资格;乙方具备实施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实力并保证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乙方将依协议约定及时支付交易价款、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6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会与本协议之外的任
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或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收益权或其他权益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4.7甲方保证并承诺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交割前不存在被冻结、查封
或限制转让等情形,并保证乙方取得标的股份免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同时标的股份不存在纠纷或可预见的纠纷情况。
4.8甲方已就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并需为乙方所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和资
料向乙方做出了充分披露。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尽职调查、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关于甲方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在所有重大方面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5.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2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本协议终止:
5.2.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5.2.2 本协议签署后,如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
继续履行且双方无法在该等事项发生之后的 30日内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任一方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定金及股权转让价款)。为免疑义,如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导致本次转让无法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本协议第 3.3 条完
成交割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
5.3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
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违约责任
6.1 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第 3.3 条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相关义务,应自收到
乙方通知后 3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完成标的股份交割义务,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 1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其对应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定金及股权转让价款),且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其对应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 20%的违约金。
6.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 2.3 条项下的确认、第五条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
诺的相关义务,甲方应自收到乙方通知后 3个工作日内改正,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其对应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 20%的违约金。
6.3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义务,应自收到甲方通知
后 3个工作日内改正,如乙方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
1 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扣留乙方向其支付的定金(即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
6.4本协议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受到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产生的利息、合理的律师费等。
6.5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
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7、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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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7.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
商方式迅速解决。如果在争议产生后 60日内,双方仍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败诉一方应当承担胜诉一方为解决争议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
7.3本条独立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并于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二)股份转让协议二
2026 年 9月 7日,杨宝和先生与新越征程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二,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新越征程
乙方: 杨宝和
2、本次股份转让
2.1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142609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0.82%。
2.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31822979
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80%。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乙方持有上市公司 318229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80%。
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被冻结、被查封或限制转让的情形。
2.3甲乙双方确认:
2.3.1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
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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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除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并完成除息除权的事项,如本协议签署后
至交割日,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事项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如在本次协议生效后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发生向甲方分配利润事项,则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先行扣除。双方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衍生的股份(如有),且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对股份转让比例、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构成进行调整。
2.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自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由甲方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3、定价依据、交易价款支付安排及交割
3.1以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基准,双方经充分
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 8.75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278451066.25元(大写:贰亿柒仟捌佰肆拾伍万壹仟零陆拾陆元贰角伍分)。
若本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做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保持(但根据本协议第 2.3.2条另有约定除外)不变。
3.2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2.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
20%的金额向甲方支付定金 55690213.25元。
3.2.2 在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合规确认意见后至标的股份交割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 30%,即 83535319.88元。且本 3.2.2条约定的交易价款的 30%的资金支付后,本协议第 3.2.1条约定的定金自动等额转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款。
3.2.3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后 15个
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 50%,即 139225533.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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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标的股份交割:
3.3.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向深交所
申请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甲方提供文件并根据乙方的指示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
转让合规性事项的书面申请,乙方应给予充分和必要的配合,双方应按深交所的要求回复其询问。
3.3.2 甲方应在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合规确认意见后且乙方按照
本协议第3.2.2条约定支付完第二笔交易价款之日起30日内配合乙方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为“交割日”)。
3.4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申报及相关税款缴纳责任,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4、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4.1双方确认并保证双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
并 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法院判决或裁定以及其内部制度文件,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4.2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将竭尽各自最大努力,促使本次合作顺利推进,并尽快准备本次股份转让实施所需必备的法律文件,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确保各自
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完备、合法、有效;双方承诺将及时、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不会从事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及协议目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4.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的 2个工作日内,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关于
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上市公司公告。
4.4甲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及保证于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存在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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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乙方保证并承诺其具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转让有
关的主体资格;乙方具备实施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实力并保证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乙方将依协议约定及时支付交易价款、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6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会与本协议之外的任
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或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收益权或其他权益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4.7甲方保证并承诺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交割前不存在被冻结、查封
或限制转让等情形,并保证乙方取得标的股份免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同时标的股份不存在纠纷或可预见的纠纷情况。
4.8甲方已就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并需为乙方所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和资
料向乙方做出了充分披露。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尽职调查、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关于甲方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在所有重大方面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5.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2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本协议终止:
5.2.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5.2.2 本协议签署后,如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
继续履行且双方无法在该等事项发生之后的 30日内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任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定金及股权转让价款)。为免疑义,如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导致本次转让无法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本协议第 3.3 条完
成交割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
5.3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
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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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第 3.3 条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相关义务,应自收到
乙方通知后 3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完成标的股份交割义务,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 1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其对应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定金及股权转让价款),且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其对应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 20%的违约金。
6.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 2.3 条项下的确认、第五条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
诺的相关义务,甲方应自收到乙方通知后 3个工作日内改正,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其对应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 20%的违约金。
6.3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义务,应自收到甲方通知
后 3个工作日内改正,如乙方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
1 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扣留乙方向其支付的定金(即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
6.4本协议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受到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产生的利息、合理的律师费等。
6.5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
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7、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7.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7.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
商方式迅速解决。如果在争议产生后 60日内,双方仍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败诉一方应当承担胜诉一方为解决争议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
7.3本条独立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并于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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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致行动协议2026 年 9月 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中华先生、杨宝和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范中华乙方:杨宝和
鉴于:
1、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一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海默科技,股票代码为 300084.SZ。
2、甲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乙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成为上市
公司股东,持有公司 31822979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80%。
4、甲乙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为保证公司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行及业务运营的稳定性,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就一致行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一致行动的原则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双方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将持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尊重他方的意见,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文件之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一切事项,双方在行使表决权前,将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表决,对决议的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二、一致行动的内容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双方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中行使公司股东权利、董事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采取一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致行动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公司章程中规定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一致行动的方式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
会、董事会行使召集权、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双方保持一致。
2、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
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双方保
证在参加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双方均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也可以委托本协议他方代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但该等表决应与甲方一致。
4、在双方均为公司董事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
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表决时,双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对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但该等表决应与甲方一致。
5、在乙方为公司董事但甲方未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在本协
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表决时,乙方保证按照与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乙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表决。该等表决应与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一致。
四、承诺与保证
1、双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采取一致行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双方承诺,应配合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隐瞒。
3、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以
其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设定任何担保或第三方权益,不得以转让、质押、委托管理等方式处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从而维持一致行动的稳定性、有效性。
4、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与公
司其他股东等相关主体签署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也不会作出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对方蒙受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包括利息、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它专家费用),则违约的一方应全额赔偿守约的一方。
2、违约方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后并不当然解除本协议,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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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外,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履行本协议。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自签署日起在双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
取书面形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本协议。
3、本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协议双方签署后方才生效。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保护与管辖。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
方式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商事仲裁。仲裁地为北京市,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其他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持股总数 持股比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的股
股东名称 质权人(万股) 例 件股份数(股) 份数(万股)
5900.00 北京天盛益和科
技发展合伙企业(质押)
新越征程 11426.0979 20.82% 0 (有限合伙)
2105.00 渤海国际信托股(质押) 份有限公司
新越征程本次拟交易的股份部分处于质押状态,系其将股份质押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范中华间接控制的北京天盛益和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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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拟交易的股份过户前,新越征程需完成解除质押手续。北京天盛益和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出具《质权人同意函》,其作为质权人同意新越征程将质押股份中的 5900万股股份转让给范中华、杨宝和,并在解除质押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此外,北京天盛益和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新越征程提供借款,新越征程股权质押给北京天盛益和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除以上所述,本次拟交易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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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范中华先生受让新越征程持有的上市公司
27438000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240082500.00元;杨宝和先生受让
新越征程持有的上市公司 31822979 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278451066.25元。
二、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权益变动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
三、支付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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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届时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 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
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如果届时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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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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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进一步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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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五)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
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本人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经营主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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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4、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除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已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为减
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
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除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 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
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合意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除已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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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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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
《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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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及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其他相关承诺和声明;
6、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备查阅。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范中华
2026年 9月 9日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杨宝和
2026年 9月 9日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竟乾 张瑞平
法 定 代 表 人:
袁光顺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26年 9月 9日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范中华
2026年 9月 9日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杨宝和
2026年 9月 9日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基本情况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甘肃省兰州市
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海默科技 股票代码 300084
信息披露义务 范中华先生; 宁夏银川市;
住所
人名称 杨宝和先生 北京市
有 ? 无 □
2025年 6月 13日,山东新征程、苏占才先生与范中华先生签署
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委托人山东新增加□ 征程、苏占才先生与受托人暨
拥有权益的股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中华先生构份数量变化 ? 动人 成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2026年 9月 7日,信息披露义
务人范中华先生、杨宝和先生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杨宝和先生与范中华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 务人是否为是 □ 否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信息披露义务务人是否拥人是否对境
是 □ 否 ? 有境内、外 是 □ 否 ?
内、境外其他两个以上上上市公司持股
5% 市公司的控以上
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持股种类:普通股股票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25525000股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4.65%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发生拥有
协议转让变动种类:普通股股票权益的股份变
协议转让变动数量:59260979股动的数量及变
协议转让变动比例:10.80%动比例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持 是 □ 否?续关联交易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同 是 □ 否?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
人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 是 □ 否?条规定的情形
是 否 已 提 供
《收购办法》
是 ? 否□
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否已充分披
是 ? 否□露资金来源是否披露后续
是 ? 否□计划是否聘请财务
是 ? 否□顾问
本次权益变动 是 ? 否□
是否需取得批 新越征程本次拟交易的部分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尚需在办理股份过户前完准及批准进展 成解除质押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
情况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
是 □ 否 ?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范中华
2026年 9月 9日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杨宝和
2026年 9月 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