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默科技”、“公司”)与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审阅了《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法律意见书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都是真实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2-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3-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11日作为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55名激励对象923.2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3.16元/股。2023年11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5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903万股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11月24日。
5.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4年8月30日作为预留授予日,授予25名激励对象预留的230.8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3.16元/股。
2024年9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的2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27.8万股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4年9月9日。
6.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同意意见。2025年3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4-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意见。2026年1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因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5名首次授予、1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48.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涉及45.5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因首次授予第二、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均未达到触发值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三个解
-5-法律意见书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营业收入(亿元)解除限售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
2023-2024年两年营业收入2023-2024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
限售期/预留授予的第一
累计值不低于16.5亿元值不低于13.8亿元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
2023-2025年三年营业收入2023-2025年三年营业收入累计
限售期/预留授予的第二
累计值不低于27.5亿元值不低于22.6亿元个解除限售期指标完成度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
营业收入(A) An≤A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