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1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合理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为。
第3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4条公司应向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5条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6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7条公司应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
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8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统筹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承办部门。
2董事会秘书有权就投资者关系管理事项向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
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调取资料、提出合规意见并督促整改;相关部
门、子公司及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拖延、隐瞒或者提供误导性资料。
未经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任何部门、子公司及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或者以其任职身份开展投资者接待、分
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访、业绩沟通、现场调研、电话会议、网
络直播、互动平台回复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其他部门、子公司及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前述活动的,应当事先将活动方案、参与人员、交流提纲、拟提供材料等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参与或者指定人员参加。
违反前述规定导致不当披露、选择性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引发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及其他损失的,公司应当依照内部制度追究相关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9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10条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需要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并在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11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并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
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第12条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日常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筹备投资者关系交流会议等。
3未经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经过必要培训,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
及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董事会办公室以外的部门或者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待投资者、分析师、媒体或者其他市场主体,且交流内容可能涉及公司经营、财务、业务进展、资本运作、关联关系、重大合同、子公司设立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信息的,应当事先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权根据合规需要要求调整交流安排、补充核查材料、统一沟通口径或者中止相关活动。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13条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又称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的信息。
第14条在进行自愿性披露时,以公平为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15条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以已披露信息为基础,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公告等法定披露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对同一事项作出实质性差异表述。
第16条公司不得以自愿性信息披露替代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自愿
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17条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
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18条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4第19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进行持续和完整披露,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20条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按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21条各信息相关部门应提供拟自愿披露的相关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内
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22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统一管理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信息口径。未经董事会秘书统一审核确认,任何部门、子公司及个人不得擅自以新闻稿、采访纪要、宣传资料、路演材料、问答
回复、公众号文章、短视频、网站内容、互动平台回复等形式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确定的披露
口径和内部审批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并配合做好投资者咨询答复、活动组织、档案留存等工作;其提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因相关部门、子公司或人员未及时提供资料、提供资料失实失准、
拒不配合口径管理,导致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违规或者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23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尊重股东的质询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5以及适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24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25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26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公司
网址或者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27条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沟通渠道畅通,并安排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接收和反馈。
第28条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29条公司官网、互动平台及其他投资者关系渠道发布的信息,应当与公
司已披露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替代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30条公司视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31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网上直播或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32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应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6第33条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
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34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应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35条有关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应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36条业绩说明会、网络互动、股东会安排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便利中小股东参与。
第四节接受调研和特定对象沟通
第37条公司在认为必要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可以在合规前提下接受调
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或者与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媒体等进行沟通交流。董事、经营管理层及其他人员接受采访、调研或者其他沟通前,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相关沟通应当以公司已披露信息为基础,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作出股价预测或者收益承诺。
第38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对方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接受采访、调研或者其他特定对象沟通的人员应当就沟通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并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39条公司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7第40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现场参观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工作,应使
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节电话咨询和来访接待
第41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42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并保证在工作时间
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将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43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44条公司应当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并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45条对于电话交流以及来访接待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应遵守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6条在解决或答复投资者的咨询问题时,如需要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和准备材料的,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填写《投资者咨询问答信息交流登记表》,做好信息交流登记,并方便信息相关部门安排工作。
第 47条 公司可以就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ESG)、科技创新等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上述沟通内容应当以公司已披露信息为基础,不得替代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包含未公开重大信息。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48条公司在认为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
8员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咨询、策划、培训、活动支持等服务。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不得代替公司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第49条公司与投资者关系顾问、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新闻媒体及其他
市场主体进行沟通交流时,应当以公司已依法披露的信息为基础,遵循公平披露原则,不得提供依法应当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50条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未来发
展、业绩预测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对外发言。公司不得通过向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新闻媒体或者其他特定对象提
供信息便利、沟通倾斜或者其他不当安排,获取研究报告、媒体报道、评级支持或者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新闻媒体
第51条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新闻媒体等开展的合法调研、采访和沟通活动提供必要便利,但不得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提供财物资助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利益安排。
第52条公司通过媒体发布的信息、宣传资料或者付费宣传内容,应当与媒
体独立、客观的报道明确区分;属于公司或者公司委托他人制作并
付费发布的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明确标识。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媒体宣传、市场推广或者其他类似方式替代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附则
第53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54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9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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