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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二○二六年四月

1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的责任义务,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和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3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4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平稳交接、权责一致、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离职情形及生效

第5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6条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但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辞职未生效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7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2(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选。

第8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离职。

股东会可以依法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9条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可以依法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第10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1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依规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离职交接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1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当妥善办理工作交接。离职交接一般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所保管、使用的文件资料、印章、证照、钥匙、办公设备及其他公司财产;

(二)尚未办结事项清单及进展情况说明;

(三)权限、账号、系统、档案等的交接或注销;

(四)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资料和事项。

第1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生效后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接;公司可根

据实际情况安排交接期限、交接方式及交接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交接的,可由本人提出说明,经公司同意后适当延长。

3第14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其任职期间涉

及的事项要求其作出必要说明、配合查询或者提供相关材料;相关人员应当给予必要配合。

第15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法定义

务或者经其本人确认的其他未尽事项,应当继续依法履行。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对相关事项的后续履行安排作出书面说明。

第16条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聘任合同、劳

动合同或者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是否开展专项核查、离任审计或者其他审查程序,由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章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第17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已作出的承诺中关于保密、股份管理、信息披露配合等方面的规定。

第1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其他依法应予

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等保密义务不因离职而当然解除,直至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1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20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股份的,从其规定。

第2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任职务便利或者影响力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追责追偿

4第2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

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聘任合同、劳动合同、承诺文件

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有效决议,追究其责任并依法采取相应追偿措施: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未依法履行公开承诺、保密义务或者股份管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四)拒不办理交接、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说明或者无正当理由拒

绝配合公司核查,给公司造成损失;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其本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23条公司决定启动追责追偿程序的,应当根据事项性质、金额大小、证据情

况及公司内部权限规定,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有权机构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董事的追责追偿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程序办理;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追责追偿事项,由董事会或者公司有权机构处理。

第24条追责追偿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限期整改、说明情况或者继续履行承诺;

(二)要求返还因违规取得的收益;

(三)要求赔偿公司实际损失及依法可以主张的相关合理费用;

(四)按照约定暂缓支付尚未支付的部分报酬;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除法律法规、有效合同或有效决议另

有明确依据外,公司不当然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支付的合法薪酬、津贴或者报酬进行追索。

第25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任期届满、正常辞职等原因离职的,其薪

酬、津贴或者绩效报酬,原则上按照其实际任期、实际履职情况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结算和发放。

5第26条被追责追偿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相关事项作出陈述和申辩。公

司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适用规则,依法审慎处理。

第27条公司认为有必要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28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第29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30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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