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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7 查看全文

银之杰 --%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

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内审部、财务部、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财务部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议审核,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通知应在召开日至少三天前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既可采用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请内审部、财务部成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请

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可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列席审核相关项目的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报告应符合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本工作细则,会议的决议和纪要(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报董事会;

第十四条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

应交由内审部保存,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其保存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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