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银之杰: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银之杰 --%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公司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

相关负责人的管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运作,依据《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内对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接受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公司财务目标。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任职资格

第五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六条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由财务总监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经理担任。

1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

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的大中型

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财务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中级以上职称。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代企

管理知识,熟悉公司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管理能力。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分析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管理工作5年以上,其中3年以上的大中型

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财务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经验;

(三)熟悉国家财税法律规范,具备优秀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丰富的财务分析处理经工作经验;

(四)熟悉会计准则以及财务、税务、审计相关法规、政策,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2(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者。

第三章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职责、权限与考核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公司财务会计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监控机制,监

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开展财务预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组织开展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六)组织或参与审核公司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对公司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和论证,并发表专业意见;

(七)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

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防患的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负责;

(八)负责与政府监管部门、税务机关、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工作;

(九)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3(十)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会计人员

的配备及考核提出方案。

第十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相关会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订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三)组织、审核、指导并监督下属员工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

(四)在财务负责人指导下,做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协助

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单位的检查和审计工作,配合内审部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

(五)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六)组织开展财务预算,拟定预算指引及预算报表。监督公司财务预算的

执行情况,分析差异原因,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七)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进工作,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八)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具有以下相应工作权限:

(一)财务负责人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重大决策应具有知情权或参与权。

财务负责人应列席或参加公司重要决策会议,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

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负责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应具有监督权。主要包括:对董事会

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

4(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

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对公司的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若发表的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财务负责人负责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公司财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负责人的意见。

(四)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风险管理权。主要包括:加强风险管理,审核

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收支审核权。主要包括: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

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等。

第十五条公司对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终

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主要包括公司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团队培养情况,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政策的遵循情况以及公司的业绩情况,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同时接

受总经理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下同)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

5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公司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公司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公司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

(四)国家财经法规、税收法规、会计准则、财务制度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出现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财务管理工作混乱、重大财务决策失误、内部控制制度

失效、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的解聘与离任

第二十二条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解聘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6(一)出现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聘会计机构负责人时,会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就被解聘有

关的情况,向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辞职报告,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辞职报告尚未送达董事会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但应当向财务负责人提交辞职报告。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辞职报告尚未送达财务负责人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7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