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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6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相关公告,并于2026年 6月 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22日(星期一)。

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6月25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三路6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洪江游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0506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778%。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2人,代表股份313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0%。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4.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2人,代表股份123638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58%。

具体情况如下:1.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0506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77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2人,代表股份313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0%。

3.中小股东(未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同)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5人,代表股份313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2人,代表股份313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非累积投票提案

序号议案名称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00《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0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6.00《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7.00《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以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0《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

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八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00《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93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8%;反对7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6%;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257%;反对7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724%;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1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00《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080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8%;反对4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3%;弃权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875%;反对4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55%;弃权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00《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800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2%;

反对7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4%;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397%;反对7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4962%;弃权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41%。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0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75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25%;

反对7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8%;弃权

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605%;反对7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6819%;弃权1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76%。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47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96%;

反对7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0%;弃权

10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4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568%;反对7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126%;弃权10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0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6.00《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043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5%;

反对4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7%;弃权

1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283%;反对4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090%;弃权1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2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7.00《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以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股东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股东陈惠贞、股东洪江游、股东洪江涛、股东洪丽萍、股东洪志慧共六位股东均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

120476598股,不计入本次有效表决基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858%;反对8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84%;弃权1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982%;反对8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220%;弃权1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98%。

该项议案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8.00《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030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6%;

反对4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5%;弃权

1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9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972%;反对4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974%;弃权1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5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汤尚濠初月平

经办律师:

董乐萍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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