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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2 00:00 查看全文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来披露信息,不得使用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1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根据法规要求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3外。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

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1.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4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

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根据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5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

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八)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2.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以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九)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

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6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7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8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述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项虽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八)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九)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及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

10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持续性披露的内容。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临时公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必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同意并签发;

2.公司以董事会名义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非公告公开信息必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同意并签发。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1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的执行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责任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12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13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

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照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

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九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14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四十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若本制度生效后与颁

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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