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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2 00:00 查看全文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条为提高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强

化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等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

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所有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以及公司的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相关信息接触人员。

第四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决策信息报送重大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核心资料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相关材料保管等具体事务。

1(四)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

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若出现信息泄露或传闻导致公司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或事件进展。

第七条对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

他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一)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要求对方回函确认;

(三)及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备案,并根据重大事项变化补充完善档案资料。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

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管理,书面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

2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等)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条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

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自重大事项结束或相关信息公开之日起不少于10年,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接收/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

(一)以任何方式(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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