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天律意2023第02793号
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史山山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3年11月14日召开的荃银高科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荃银高科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荃银高科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3年10月27日,荃银高科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
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2023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4日下午14:30在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98
号公司319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琴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10人,合计持有股份329665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0%。法律意见书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股份3225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
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议案1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3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
2023 年 10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法律意见书
1、现场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已回避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3年
11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
9:15至15:00。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328646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票2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
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4480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反对票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328646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99.99%;反对票2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
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4480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反对票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3、《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29702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反对票31879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318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6%;反对票3187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4%;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荃银高科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11月14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负责人:卢贤榕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卢贤榕史山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