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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银高科:托管期限符合规定,可延长

九方智讯 06-18 20:45

6月4日有投资者向荃银高科(300087)提问: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一条

承诺人采用委托管理、托管等阶段性措施管控同业竞争的,托管、受托经营仅为过渡期临时安排,不能豁免股权收购、对外转让、关停注销等终局履约义务,承诺文件必须载明过渡期。

贵公司声称采用托管中种农科股权,已经解决了同业竞争问题,这是否与此规定的“托管、受托经营权仅为过渡临时安排”相违背?真心希望贵公司控股股东信守承诺从根本上解决同业竞争

6月18日公司回答表示:您好!根据《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托管的期限和终止内容所示:本协议项下的初始托管期限为3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初始托管期限届满时,如中种集团及其关联方仍对荃银高科负有与同业竞争相关的义务,经荃银高科提议,本协议期限延长3年。此后本协议期限的延长按前述规定执行。如本协议期限(包括初始期限以及延长期限)届满前中种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再对荃银高科负有与同业竞争相关的义务,则本协议应在该义务终止之日立即终止。该方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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