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979号
关于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应敏杰,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庆一,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1—根据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查明的事实,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荃银)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荃银 2024年年报未如实反映其控股子公司四川荃银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知悉贵州某公司存在信用风险情况下,未单项考虑贵州某公司的信用风险并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ST 荃银 2024 年年报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18715068.36元,虚增利润总额18715068.36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10.86%。
2026 年 1 月 30 日,ST 荃银发布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正。
ST 荃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ST 荃银时任董事长应敏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 ST 荃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荃银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5.1.2条的规定,对
ST 荃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荃银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庆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2—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三款、第5.1.2条的规定,对 ST 荃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第12.3条、第12.5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应敏杰、
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琴、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庆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 ST 荃银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7月10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