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不断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高管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方案,开展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权限。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外部董事不领取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按照其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四章薪酬发放、管理与调整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的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解聘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进行计算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的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
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有权扣减或取消其津贴或绩效薪酬及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