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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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1351号
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梁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5年5月
28日召开的荃银高科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荃银高科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荃银高科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年4月30日,荃银高科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
《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下午14:00在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98号公司
319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应敏杰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13人,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1日)合计持有股份338025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50人,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1日)合计持有股份16964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5.《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上述第1项至第4项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告编号为2025-012),第2项至第5项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告编号为2025-01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的任意时间;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参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股东/中审议
议案1-议案5类别表决意见股份数量(股)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结果
份总数比例(%)
同意34581833997.42总体表
反对9395800.26决情况1.《公司2024年弃权82323682.32度董事会工作报通过告》同意1712398965.12中小股
东表决反对9395803.57情况
弃权823236831.31
同意34260908096.51总体表2.《公司2024年反对41487391.17决情况度财务决算报弃权82324682.32告》及《公司通过
2025年度财务预同意1391473052.92中小股算报告》东表决反对414873915.78情况
弃权823246831.30
同意34577703997.40总体表
反对9789800.28决情况3.《公司2024年弃权82342682.32度利润分配预通过案》同意1708268964.97中小股
东表决反对9789803.72情况
弃权823426831.31
同意34257138096.50总体表
反对41286991.164.《公司2024年决情况年度报告》及弃权82902082.34通过《公司2024年年同意1387703052.77度报告摘要》中小股
东表决反对412869915.70情况
弃权829020831.53
同意34576099997.40总体表
反对9095400.265.《公司2024年决情况度监事会工作报弃权83197482.34通过告》
同意1706664964.90
反对9095403.46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股东/中审议
议案1-议案5类别表决意见股份数量(股)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结果
份总数比例(%)中小股
东表决弃权831974831.64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荃银高科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O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浩
经办律师:卢贤榕梁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