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报送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在编制、审议和披露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
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证券部保留存档,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公司应将对外报送信息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
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附件一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编号:
报送信息单位或部门接收信息单位或部门报送依据报送时间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人签字年月日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分管领导审核年月日董事会秘书审核年月日董事长审核年月日附件二保密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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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合肥高新技术开发
区辖内企业,于2010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荃银高科,证券代码:300087。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公司/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公司/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
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本公司会将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
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附件三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于年月日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
2、
3、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所在单位
姓名与贵公司关系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
/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