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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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大厦5楼邮编:2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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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303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5-069),《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下午14:00在中国(安徽)自由贸
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汽经二路以东长信科技园研发大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2025年12月3
1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3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15356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5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2《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情况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情况
同意507980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88%;反对7195076股,
1.00案》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61%;弃权18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3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2.00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数(3)的议案》
同意478337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68%;反对36823259《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议案》
7.1452%;弃权19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同意478316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28%;反对36783259《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议案》
7.1374%;弃权25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同意478530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542%;反对36629159《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
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度>的议案》
7.1075%;弃权19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303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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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张鑫方娟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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