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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灵: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ST金灵 --%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ST金灵 公告编号:2026-051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6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135号,金通灵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大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汪建国。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1名,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2000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3.700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1152409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0.5485%;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36名,代表股份89591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152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6名,代表股份89591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1524%。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1085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

反对8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弃权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2.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8676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90%;反对8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52%;弃权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1085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

反对8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弃权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2.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8676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90%;反对8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52%;弃权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571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0%;

反对13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弃权9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2.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8162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54%;反对13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10%;弃权9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796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1%;

反对11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2.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8387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65%;反对11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5%;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124026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3%;

反对1546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5%;弃权1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2.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7856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30%;反对1546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62%;弃权1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和2026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9909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1%;

反对1824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9%;弃权1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其中,股东申志刚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155600股。

2.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7655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93%;反对1824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4%;弃权1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316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4%;

反对1505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2%;弃权1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2.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7907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06%;反对1505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08%;弃权1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435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0%;

反对1466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9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2.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88026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29%;反对1466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74%;弃权9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澍颖律师、张婷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见证

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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