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草案)
二〇二六年一月目录
释义....................................................1
前言....................................................8
摘要...................................................10
正文...................................................13
一、基本情况...............................................13
(一)工商信息..............................................13
(二)股本、股东情况...........................................13
(三)预重整及重整情况..........................................13
(四)资产情况..............................................14
(五)负债情况..............................................14
(六)偿债能力分析............................................16
(七)因虚假陈述导致的证券集体诉讼情况..................................17
(八)刑事案件情况............................................18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8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18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范围.........................................18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19
(四)除权(息)处理原则.........................................20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21
三、债权分类方案.............................................22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22
(二)职工债权..............................................22
(三)普通债权..............................................22
四、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22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23
(二)职工债权..............................................23
(三)普通债权..............................................24
(四)劣后债权..............................................25
(五)暂缓确认债权............................................25
(六)未申报债权.............................................25
(七)偿债资源的来源...........................................25
五、非保留资产的信托方案.........................................26
(一)信托要素..............................................27
(二)信托受益权及其领受.........................................30
(三)底层资产与平台公司/底层企业的管理.................................31
(四)信托收益及分配...........................................33
(五)服务信托的治理结构.........................................35
(一)重整投资人招募情况.........................................35
(二)重整投资人情况...........................................35
(三)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用途.......................................38
七、经营方案...............................................38
(一)聚焦优势产品,重塑市场地位,实现可持续发展.............................39
(二)优化运营体系,提升运营效率,加强运营管理..............................42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优化提升公司治理水平...............................43
(四)完善财务风险管控体系,优化资金管理.................................44
(五)加强质量管理,重视技术创新,建设人才梯队..............................45
(六)开拓布局新消费领域,打造公司第二增长曲线..............................46
八、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48
(一)表决分组..............................................48
(二)表决机制..............................................48
九、重整计划的效力............................................49
十、重整计划的执行............................................49
(一)执行主体..............................................49
(二)执行期限..............................................49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50
(四)协助执行事项............................................50
(五)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安排.......................................51
十一、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51
(一)监督主体..............................................51
(二)监督期限..............................................51
(三)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金通灵的职责...................................52
十二、其他事项..............................................52
(一)偿债资源的分配和提存........................................52
(二)未申报债权的处理..........................................55
(三)转让债权的受偿...........................................55
(四)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55
(五)债权人配合协调事项.........................................57
(六)债权人对其他还款义务人的权利的行使.................................57
(七)信用修复..............................................59
(八)重整计划的解释与变更........................................60
(九)未尽事宜..............................................61
附件一..................................................62
附件二................................................63释义
除本重整计划(草案)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金通灵”“公司”“债指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务人”或“上市公司”
“南通市国资委”指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产控集团”或“控股指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江苏高院”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中院”或“法院”指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中院”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三分检”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海三中院”指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证监局”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金通“债权人”指
灵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1“临时管理人”或“管
指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理人”
“重整受理日”指2025年12月31日
“股权登记日”指2026年1月27日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出资人”或“股东”指册的金通灵股东
“重整投资人”指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的统称
“产业投资人”或“汇指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通达公司”
宁波沅润昆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
京雅善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
雅时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芜湖长
珞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金腾铂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博灿通叁
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通云福金灵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谷昱轩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平观明投资
“财务投资人”指中心(有限合伙)、太仓聚蓝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青岛启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
京尚越欣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灿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信托有限公司(代表“苏信服务·诚益7号企业财富管理信托”“苏信财富·富诚 S2501 金通灵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外贸信托-玄武44号金通灵重整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南通粤
2乾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兴途特殊机遇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兴途特殊机遇三期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通灵、临时管理人与产业投资人于2025年9“(预)重整投资协议”指月5日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及上述
协议的补充协议和修订(如有)
金通灵、管理人与财务投资人于2026年1月“重整投资协议”指12日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上述协议的补
充协议和修订(如有)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和重整计划(草“重整投资款”指案)的规定,为获得金通灵部分转增股票而支付的现金款项
“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审计评估基指2025年4月30日准日”或“基准日”
“评估机构”指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企华评咨字(2026)第3041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涉及的资产清算价“评估报告”指值项目评估咨询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3040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涉及的资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6)第3042号《金通灵科“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3“审计机构”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业字[2025]28860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审计报告”指有限公司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财务顾问”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人”或“中国外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贸信托”苏华咨报字[2026]第001号《金通灵科技集团“以股抵债价格区间咨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涉及的以股抵债价格区间询报告”咨询报告》
“中小投服中心”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并提交法院及“重整计划(草案)”指债权人会议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金通灵股票” 指 金通灵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
“转增股票”指方案,以金通灵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成的股票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
“有财产担保债权”指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因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
4已设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
产、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务人的
“担保财产”指特定建设工程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对应的融资租赁物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职工债权”指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
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按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的住房公积金及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等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普通债权”指的普通债权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整
“劣后债权”指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等相关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且法院裁定确认的
“裁定确认债权”指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结算未“暂缓确认债权”指完成、债权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等原因而暂缓确认的债权
金通灵账面存在记载,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未申报债权”指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破产费用”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
5“共益债务”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通过重整计划(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指案)”出资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
“批准重整计划”指
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企业破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指三》”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破产审判会议纪指《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座谈会纪要》”指作座谈会纪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监管指引第11号》”指
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监管指引第14号》”指
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
“执行期限”指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监督期限”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
6划中所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
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元”指人民币元自然日,付款日期如遇非法定工作日,自动顺“日”指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7前言
金通灵成立于1993年4月,于2010年6月登陆深交所创业板,系一家集研发、制造于一体的技术密集型现代化高端装备制造服务型企业。因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投资失败、财务造假等因素影响,近年来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明显下滑,流动性严重不足,面临巨大困境。
2025年3月28日,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南通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2025年4月3日,南通中院决定对金通灵启动预重整。2025年12月31日,南通中院裁定受理对金通灵的重整申请。
金通灵预重整和重整工作得到了江苏省委省政府、江苏
高院、南通市委市政府、南通中院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各部门积极指导和协调金通灵预重整和重整各项工作。
预重整及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在南通中院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座谈会纪要》《监管指引第11号》《监管指引第14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以化解金通灵债务和经营困境、提升公司质量为目标,以保护债权人、出资人、职工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高效推进债权申报及审查、资产调查、专项审计和评估、财务顾问协调对接、合同清理、引
入重整投资人及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等各项工作。
8同时,金通灵在南通中院及管理人的指导监督下,依法
合规开展预重整及重整工作,保障金通灵正常运营、职工队伍稳定,有效保护公司重整价值。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金通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各项工作成果,在听取各相关当事人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为使债权人及时获得清偿并使债务人化解发展困境,恳请债权人、出资人积极支持本重整计划(草案)。
9摘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金通灵本次重整完成后:
一、金通灵的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续,仍是一家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面
金通灵以现有总股本1489164214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9.0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转增约
1352880853股。转增完成后,金通灵总股本增至
2842045067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
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全部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理:
(一)产业投资人以994431569.29元受让710511267股转增股票。本次重整后,产业投资人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产业投资人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金通灵股份。
(二)财务投资人以1384152435.36元合计受让
496111984股转增股票。财务投资人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登
记至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金通灵股份。
10(三)剩余146257602股转增股票用于清偿金通灵债务。
(四)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季伟对公司2017年至2022年期间财务造假负有主要责任,本重整计划(草案)依据《座谈会纪要》第16条第2款规定,对季伟所持公司股票进行调整,用于向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金通灵股票清偿的债权人进行分配。
三、债权清偿方面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担保财产属公司保留资产的,相应债权将以债权金额为限在对应担保财产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内获一次性现金清偿;对应担保财产属公司非保留资产的,相应债权将以债权金额为限就未来担保财产处置变现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未获清偿部分转入普通债权清偿。
(二)职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三)普通债权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清偿:每家债权人普
通债权金额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部分,由金通灵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分别以现金、转增股票和信托受益权份额予以清偿:每100元普通债权在重
整计划执行期限内获得2.00元现金、约5.54股金通灵转增
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分配的股票数量最终以
11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根据江苏华信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股抵债价格区间咨询报告,金通灵重整涉及的以股抵债价格区间为[5.14,7.33]元/股,本次重
整按照5.76元/股以转增股票抵偿债务;针对现金、转增股
票清偿后的剩余债权部分,每1元普通债权分得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此外,涉及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的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获得清偿,通过前述方式最大限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实现公平清偿。
(四)劣后债权不再清偿,不占用重整的偿债资源。
(五)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等原
因而暂缓确认的债权,按照暂缓确认金额进行相应预留,其债权经审查确认后按同类的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六)未申报但可能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将根据债权
性质、账面记载金额、管理人初步调查金额等予以预留偿债资源。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债权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并被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式予以清偿。
注:上述为本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的摘录或总结,具体内容及文意以正文表述为准。
12正文
一、基本情况
(一)工商信息
金通灵成立于1993年4月9日,于2010年6月25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ST 金灵”。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注册资本148916.421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申志刚。公司经营范围为:鼓风机、压缩机、小型高效汽轮机、小型燃气轮机及各类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投资、运营新能源电站;新能源发电领域内
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本、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489164214股,股东总数为4.26万户。公司控股股东为产控集团,持股
4151487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8%,公司实际控制人
为南通市国资委。
(三)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经债权人申请,2025年4月3日,南通中院作出(2025)苏06破申22号决定书,决定对金通灵启动预重整,并于同
13日指定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预重整期
间的临时管理人,负责预重整阶段的各项工作。
2025年12月31日,南通中院裁定受理对金通灵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重整阶段的各项工作。
(四)资产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市场价值、清算价值分别如下表:
单位:万元项目账面价值市场价值清算价值
一、流动资产253096.82241781.88103270.34
二、非流动资产186094.23107132.9950070.22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25218.2326001.8512029.15
固定资产37823.4750596.3426846.72
在建工程3464.433391.441526.15
无形资产9698.9017250.218320.30
其中:土地使用权4030.767524.344514.60
其他非流动资产9889.219893.151347.90
资产总计439191.06348914.87153340.56
(五)负债情况
1.审计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金通灵负债总额约
376069.51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合计约236812.58万元、非
流动负债合计约139256.93万元。
2.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截至2026年1月8日,共计50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937笔债权,共计申报债权金额456402.01万元,其中:
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融资租赁
14债权,下同)216笔,共计申报债权金额162431.03万元;
普通债权721笔,共计申报债权金额293970.98万元。
管理人对上述已申报债权依法进行登记、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审查确认债权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的债权共计591笔,共计确定债权金额292469.35万元,其中: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34笔,共计确定债权金额117051.55万元;普通债权557笔,共计确定债权金额175417.80万元。
(2)暂缓确认债权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因涉及未决诉讼、债权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金额共计13577.46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174.76万元,普通债权13402.70万元。
(3)不予确认债权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等原因不予确认的债权申报金额共计108029.58万元。
具体债权审查确认情况,管理人将依法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相关债权性质和债权金额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3.职工债权情况经初步调查,公司职工债权10244.39万元(含管理人已经公示确认、可能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及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金额等)。相关情况以经管理人调查的最终结果或公示结果为准。
154.未申报债权情况
根据金通灵账载情况、审计报告并经调查梳理,截至
2025年1月8日,未申报债权的账载金额共计22741.07万元。
(六)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截至基准日,金通灵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假定全部资产能够按预计的资产清算价值变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财产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及普通债权,在前述清偿顺序下,金通灵在模拟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21.05%。具体清偿测算过程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项目金额
全部资产清算价值153340.56
减去:破产费用、共益债务18612.49
减去: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63199.93
减去:职工债权8173.00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清偿的资产价值63355.14
普通债权总金额300959.19
普通债权清偿率21.05%
前述清偿比例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破产清算中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较预估更低,根据金通灵的实际情况以及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经验,如金通灵破产清算,因公司主要资产难以变现,快速变现情况下价值将大打折扣;破产清算状态下需要对金通灵现有全部职工进行补偿安置,将发生超出预估的高额职工安置费用;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极为
16漫长,可能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以上因素都会导致可用于
普通债权清偿的财产价值进一步降低。
(七)因虚假陈述导致的证券集体诉讼情况
1.虚假陈述行为的事实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2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2023〕
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载明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及虚增利润总额。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证券集体诉讼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
苏01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书,南京中院确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12月29日,中小投服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金通灵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金通灵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2024年12月30日,中小投服中心接受60名投资者授权向南京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2024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经中小投服中心申请,金通灵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2025年2月20日,投资者退出期限届满,南京中院依法登记权利人名单。2025年12月1日,南京中院开庭审理金通灵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2025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
17作出(2024)苏01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通灵赔
偿投资者投资损失774785993.38元,现判决已生效。相应债权将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统一清偿。
(八)刑事案件情况
2024年12月26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二分局将
金通灵及季伟等6人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欺诈发行证券
案移送上海三分检审查起诉。2025年7月10日,上海三分检正式将该案移送上海三中院审理。移送前,金通灵及6名自然人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5年9月29日,上海三中院作出(2025)沪03刑初
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金通灵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
人民币八百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鉴于金通灵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金通灵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出资人权益将为零。为挽救金通灵,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需对金通灵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指出资人组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金通灵的全体股东。前述出资人在股
18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
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
1.基本内容
(1)产业投资人汇通达公司以994431569.29元受让
710511267股转增股票。本次重整后,产业投资人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产业投资人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金通灵股份。本次重整后,现控股股东产控集团原持有股份数不变,仍为公司重要股东,继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2)财务投资人以1384152435.36元合计受让
496111984股转增股票。财务投资人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登
记至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金通灵股份。
(3)剩余146257602股转增股票用于清偿金通灵债务。
2.原控股股东名下股份调整
根据江苏证监局〔20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中
院(2024)苏01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三中院(2025)沪03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以及江苏证监局稽查、公安部证
券犯罪侦查局第二分局现场调查结果,公司原控股股东季伟系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的决策与组织者,系金通灵财务造假行
19为的“首恶”,故应依照《座谈会纪要》第16条第2款规
定对季伟名下金通灵股份进行调整。
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公布之日,季伟持有金通灵股票数量共计469948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证券轮
候冻结数据表(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2月31日),季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中已质押的股票数量为34194105股,占季伟总持股数的72.76%;未质押的股票数量为12800700股,占季伟总持股数的27.24%。季伟股票已被全部冻结。
鉴于此,本重整计划(草案)依据《座谈会纪要》第16
条第2款规定,对季伟所持公司股票进行调整,用于向按照
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金通灵股票清偿的债权人进行分配。
其中,已冻结且被质押的34194105股在权利限制依法解除前暂无法予以直接调整,待质押权利解除后如有剩余,将依法予以调整并向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金通灵股票清偿的债权人追加分配。已冻结但未被质押的12800700股将在冻结解除后依法向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可获得金通灵股票清偿的债权人依据除现金清偿外的债权比例追加分配(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减“1”)。如该部分冻结股票的分配存在争议的,将在争议解决后予以追加分配。
(四)除权(息)处理原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
4.4.2条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
20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
例〕÷(1+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根据《监管指引第14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因此,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并执行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可能对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金通灵现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过程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将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实际情况,对计算公式进行调整,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
需要另行调整的,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21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广大中小投资者所持金
通灵股票的绝对数量未发生减少。重整完成后,金通灵的基本面预期将发生根本性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预期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有望逐步增强,债务人、债权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
三、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公司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117051.55万元,涉及6家债权人。暂缓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共计174.76万元。
(二)职工债权经管理人初步调查,公司职工债权10244.39万元(含管理人已经公示确认、可能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及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金额等)。相关情况以经管理人调查的最终结果或公示结果为准。
(三)普通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公司普通债权175417.80万元,涉及345家债权人,其中涉及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的债权
77478.60万元。暂缓确认的普通债权共计13402.70万元。
四、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债权分类情况,
22金通灵的债权将按照如下方式调整和清偿: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担保财产属公司保留资产的,相应债权将以债权金额为限在对应担保财产市场评估价值范围
内获一次性现金清偿;对应担保财产属公司非保留资产的,相应债权将以债权金额为限就未来担保财产处置变现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未获得清偿部分转入普通债权清偿。
融资租赁债权人对融资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在重整计划获得南通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5日内,融资租赁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提交并送达行使取回权申请书,行使取回权。
融资租赁债权人行使取回权的,如融资租赁债权金额高于融资租赁物及其他担保财产(如有)对应市场价值,则高于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如融资租赁债权金额低于融资租赁物对应市场价值,则金通灵不再进行清偿。融资租赁物市场价值超过融资租赁债权的部分,融资租赁债权人应自送达取回权申请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相应债务人即承租人以现金方式返还。
若在上述期限内融资租赁债权人未行使取回权,视为融资租赁债权人不行使取回权,按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方案受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23(三)普通债权
1.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部分现金全额清偿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部分,由金通灵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2.25万元以上部分以现金、转增股票、信托受益权份额
清偿
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以现金、转增股票、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每100元普通债权在重整
计划执行期限内获得2.00元现金、约5.54股金通灵转增股
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分配的股票数量最终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股抵债价格区间咨询报告,金通灵重整涉及的以股抵债价格区间为[5.14,7.33]元/股,本次重整
按照5.76元/股以转增股票抵偿债务;针对现金、转增股票
清偿后的剩余债权部分,每1元普通债权分得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鉴于部分担保财产置入信托,对应债权在债权金额范围内以担保财产未来处置变现所得价款为限优先清偿,未获清偿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并预留对应的普通债权偿债资源。如该部分偿债资源有剩余的,将向获得金通灵股票清偿的普通债权人补充分配。
此外,涉及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的债权将作为普通债24权获得清偿,通过前述方式最大限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实现公平清偿。如金通灵后续通过向季伟等提起追偿或损害赔偿相关诉讼等方式后获得现金的,将向获得金通灵股票清偿的债权人追加分配。
(四)劣后债权
金通灵涉及的全部滞纳金、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
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不再清偿,不占用重整偿债资源。
(五)暂缓确认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等原因而暂缓确认的债权,按照暂缓确认金额进行相应预留,其债权经审查确认后按同类的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六)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但可能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将根据债权性质、账面记载金额、管理人初步调查金额等予以预留偿债资源。
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债权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受偿请求并被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
(七)偿债资源的来源
金通灵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清
偿债务所需的偿债资源来源如下:
1.偿债现金来源于重整投资人支付的重整投资款;
252.偿债股票来源于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成的金
通灵股票;
3.偿债信托受益权份额来源于设立信托计划形成的信托受益权。
五、非保留资产的信托方案
在金通灵重整程序中,考虑到金通灵持有部分低效资产,继续保留在上市公司可能影响金通灵高效经营管理,快速变现则可能导致相关资产价值贬损扩大,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了保障上市公司瘦身提效,同时以时间换空间,防止仓促处置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拟聘任信托公司设立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并将金通灵持有的非主业资产作为剥离资产,直接或间接地置入服务信托,按照信托机制对剥离资产进行管理;同时,以服务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作为偿债资源抵偿给债权人,以清偿金通灵的债务。
鉴于金通灵的债权人人数众多、类型丰富,且剥离资产的数量、种类、主营业务、地域范围、管理事项均较为复杂,故拟通过剥离资产管理平台对其开展管理运用和处分。
具体而言,金通灵新设平台公司,将未设立担保的剥离资产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置入平台公司(含其子平台,下同),并为平台公司预留部分用于资产交割、经营管理的启动资金,从而最终形成对平台公司的转让价款债权。就设立担保的剥离资产而言,则由金通灵将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特定人员的劳动关系一并置入平台公司,从而实现该部分剥离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一揽子转让;同
26时,因金通灵拟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以信托受益权
份额清偿前述相关联负债,金通灵亦将取得对平台公司的债权。此外,金通灵作为委托人,以其持有的平台公司100%的股权及前述因置入剥离资产而取得的对平台公司的全部
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设立服务信托。
有关上述服务信托以及剥离资产的信托管理方式如下,具体内容以届时签署的信托文件为准。
(一)信托要素
1.委托人
服务信托的委托人为金通灵。
2.受托人
经公开遴选,确定服务信托的受托人为中国外贸信托。
3.受益人
服务信托的受益人为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信托
受益权份额,并根据中国外贸信托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和办理登记手续的债权人,受信托文件约束。
4.信托财产及底层资产
(1)信托财产服务信托的初始信托财产为金通灵持有的平台公司
100%的股权及金通灵因向平台公司置入剥离资产而享有的
对平台公司的全部债权。
作为服务信托设立依据以及信托受益权份额规模的确定依据,根据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信托财产的评估价值约为25.52亿元(含0.1亿元为信托平台注入27的资金,不含0.2亿元专项用于支付资产交割的相关税费),
具体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为准。前述0.2亿元专项用于支付资产交割相关税费的资金支付后,上市公司不再承担资产交割的其他税费。该笔资金有剩余的,应纳入信托底层资产。
(2)底层资产及底层企业
作为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即金通灵持有的拟置入平台公司的剥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合伙份额、债权、合同资产、在建工程、存货、设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
动产、货币资金等,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账面价值市场价值
货币资金1000.001000.00
应收账款29475.0231297.70
预付款项1062.761044.73
其他应收款108856.6796336.87
存货2759.52788.33
合同资产57760.7657760.76
长期股权投资125218.2325988.75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823.72827.67
固定资产23216.3227435.26
在建工程3239.093166.17
无形资产7313.647878.48
其他非流动资产1670.181670.18
合计362395.90255194.90如实际置入平台公司的底层资产的价值在评估基准日
后发生变动,导致实际置入的底层资产的范围或价值与其在评估基准日的范围或价值存在差异的,该等差异由平台公司享有或承担,且最终由信托财产享有或承担。
28如拟置入平台公司的底层资产因涉及质押、司法冻结等
权利转让受限情形,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在该等资产转让给平台公司的协议生效时,即视为转让完成,平台公司即享有对该等资产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请求权等)。后续在该等权利受限情形解除后,由金通灵和平台公司尽快办理变更登记等转让所需手续。
金通灵向平台公司置入非全资企业的股权、合伙份额,或者置入不动产等资产时,基于法律法规、章程、合伙协议等转让限制或置入成本的考虑,可以首先置入该等资产的财产性权利(包括股权/合伙份额项下取得处置回款、利润、剩余财产等财产利益的权利,但不包括表决权)或实际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该等资产转让给平台公司的协议生效时,即视为转让完成,与该等资产的权益或必要负担均由平台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享有或承担。如后续具备直接转让相关股权、合伙份额、不动产等资产的条件,将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转让登记、通知等手续。
如金通灵为服务信托项下底层资产提供担保的,在金通灵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底层企业的担保追偿权作为底层资产置入平台公司,该等担保追偿权的价值不包含于初始信托财产的价值,且不增加服务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数额。
就金通灵作为承包方已履行但尚未结算的合同内容,其享有的未来完成结算确认后收取款项的有关权利作为合同
29资产,自其转让给平台公司的协议生效时即视为转让完成,
构成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
对于合同资产、在建工程或部分应收账款债权,如涉及继续建设、质保、维修等义务的履行,或因未履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平台公司承担,具体的承担方式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由平台公司及金通灵商议、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签署补充协议后执行。
如拟置入的底层资产属于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由金通灵向平台公司交付与该专有技术有关的授权文件、技术文
件、图纸、蓝本、设计图表、影音资料、说明书等资料,上述资料交付且已经签署相关转让协议的,与该专有技术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即归属于平台公司。
就底层资产在实际置入平台公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事项,金通灵和平台公司可以自行签署相应协议予以明确和细化。
5.信托期限
服务信托的预计存续期限为5年,经受益人大会决策可以提前终止,但不得延期。
受益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时,或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6个月之前,应当形成可执行的信托财产、底层资产的处置方案。如未能形成的,由受托人按照便捷、快速的原则自行确定处置的方式、程序、价格等事项并予以处置。
(二)信托受益权及其领受服务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规模根据初始信托财产的
30价值确定,并根据对应的债权人类别、底层资产类别的不同,
分为特定优先受益权和普通受益权,其中特定优先受益权按照对应的担保财产的不同等实际需要可进一步划分为 A 类、
B 类与 C 类等类别。
不同类别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债权人的债权性质、金额由相应的债权人领受并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抵债,具体明细由管理人及/或金通灵出具。信托受益权份额被债权人领受前,作为预留份额留存在服务信托;预留份额不足以满足债权人领受的,则按照债权人领受的先后顺序领受,直至预留份额领受完毕。
预留份额在留存期间不具有表决权,参与信托利益分配(含补充分配,下同),但相关款项无息地留存在信托财产专户,由债权人领受信托受益权份额后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发放。
如因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偿债资源预留期限届满、债
权未被确认等原因,导致无需继续预留信托受益权份额的,由受托人按照管理人及/或委托人出具的文件核减注销。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领受
特定优先受益权份额后,如其累计获得分配的金额未达到其享有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的,就差额部分由其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领受普通债权偿债资源。
(三)底层资产与平台公司/底层企业的管理
1.底层资产
鉴于服务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区分债权人和底层资产类
型分类设置,服务信托项下的底层资产亦按照区分原则进行
31管理。与特定优先受益权对应的底层资产的管理处置有关的事宜,原则上由对应的特定优先受益人决策,但处置价格过低可能影响普通受益人利益的除外;与其他底层资产管理处
置有关的事宜,特定优先受益人原则上不参与决策。
2.平台公司与底层企业
平台公司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底层资产的总平台,与底层企业均需按照法律法规及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
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自主承担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相应的治理结构并由平台公司行使对底层企业进行公司治理的权利。平台公司应建立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就运营管理、资产处置、薪酬及考核等事项进行进一步细化。
平台公司及子平台在设立时不设董事会,亦不设置监事或监事会,仅设置1名执行董事并兼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金通灵向平台公司转移特定人员的劳动关系后,平台公司的其他人员以及底层企业的组织架构、相关管理制度、员工人数及员工薪酬等事宜,由平台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受托人仅代表服务信托登记为平台公司的股东,受托人代表服务信托执行有权决策主体的决定/决议,不实质参与或干涉平台公司及其底层企业的日常经营。
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为保障信托计划平稳运营,维护债权人利益,减少潜在的社会矛盾,金通灵可向平台公司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的借款,专项用于保障平台公司及下属企
32业稳定运营。该资金可从重整资金或金通灵原有账面资金中予以支付。该借款由金通灵指定专户存放,由管理人监督使用,并以平台公司的财产优先偿还。
(四)信托收益及分配
1.信托收益种类
服务信托的收益根据来源不同,区分为特定收益与非特定收益。特定收益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且置入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产生的各类收益,仅在不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金额范围内用于向特定优先受益权分配;
除此之外均为非特定收益,并用于向全部普通受益权分配。
2.信托利益的归集与分配
信托利益可通过偿债/分红/减资等合法合规的方式,从底层企业、平台公司最终归集至服务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专户项下的特定收益或非特定收益在扣除及/或留存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确定的应由其分摊的信托费用等
必要款项后,剩余可分配财产针对信托受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1)特定收益分配
对于特定收益,向对应的特定优先受益权分配。
具体而言,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将依据其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领受等额的特定优先受益权份额,服务信托以对应的特定收益为限向其分配,累计实际分配金额不超过其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若分配完毕后仍有剩余款项,则其转化为非特定收益并归入信托财产。
(2)非特定收益分配
33非特定收益按照各普通受益权份额之间的比例,向全体
普通受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普通受益权全部获得分配后,如仍有来源于非特定收益的资金的,按照最后一次分配时按照各普通受益权份额之间的比例,向全体普通受益权份额进行补充分配。
(五)服务信托的治理结构
为了充分保障受益人权益,且能够维持服务信托、平台公司及底层企业的高效管理,服务信托设置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及秘书处等组织架构。
1.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持有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组成,是服务信托运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及监督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服务信托。
受益人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修改信托合同(在信托机构同意的前提下)、提高受托人报酬标准、处置信托财产、
确定管理委员会委员、同意辞任或更换受托人等。
受益人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通过。
2.管理委员会
受益人大会下设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授权管理服务信托的相关事务。
管理委员会设置5名机构委员,其中普通受益人占4个席位,平台公司占1个席位。首届管理委员会委员由管理人综合债权人代表性、债权金额、管理能力、管理意愿等因素
34推荐,并经受益人大会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召集召开受益人大会、决
定资产服务机构及服务信托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报酬、
决定平台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及其报酬、决策重大资产处置事
宜、维护全体受益人利益或保护信托财产安全采取紧急措施等。
3.秘书处
秘书处为管理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设置于服务信托,并由平台公司派员组成,负责办理与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的召集召开有关的各类行政事务。关于秘书处的设立、具体职责等内容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六、重整投资人情况
(一)重整投资人招募情况
2025年4月7日,金通灵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2025年4月8日,金通灵临时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经遴选委员会遴选,确定为金通灵本次重整产业投资人为汇通达公司,并确定重整财务投资人13家。2025年9月5日,金通灵、临时管理人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2026年1月12日,金通灵、管理人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二)重整投资人情况
351.产业投资人情况
(1)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20000566807479B
码
注册资本56256.98万元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12月6日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50号汇通达大厦法定代表人徐秀贤
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服务,商品和服务的网上销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农资、饲料、农机、农具、预包装食品、
电动车辆及配件、汽车及配件、家装建材的批发、零售,太经营范围阳能发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及服务、供应链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转让、咨询及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电信增值业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汇通达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末,汇通达公司主要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汪建国27.37%
2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2.83%
3徐秀贤12.67%
4王健5.16%
5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4.79%
6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3.45%
7南京源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7%
合计68.34%汪建国系汇通达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汇通达公司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
36动关系。汇通达公司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或一致行动关系。
(3)获得转增股票情况
本次重整,汇通达公司作为产业投资人在本次投资中以每股价格1.3996元受让标的股份710511267股,支付投资款合计994431569.29元。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汇通达公司指定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汇通达公司承诺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金通灵股份。在本次重整完成后,金通灵的工商注册地址将仍设在南通市崇川区,汇通达公司或其指定实际持有转增股票的主体,将不谋求或不通过行使任何股东权利以促使金通灵对其工商注册地址进行变更。
2.财务投资人情况
序号名称受让股份(股)投资款(元)宁波沅润昆林投资合伙企业(有
180000000223200000.00限合伙)北京雅时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雅善春芽科技发
2105063998293128554.42
展中心(有限合伙)、芜湖长珞
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金腾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33450000096255000.00(有限合伙)南通博灿通叁号企业管理中心
465000000181350000.00(有限合伙)南通云福金灵咨询合伙企业(有
545763998127681554.42限合伙)广州谷昱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650000000139500000.00
合伙)37深圳市招平观明投资中心(有限
73446399896154554.42
合伙)
8太仓聚蓝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000000027900000.00
青岛启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尚越欣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91426399839796554.42(有限合伙)、广州灿曜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信托有限公司(代表“苏信服务·诚益7号企业财富管理信
101426399839796554.42托”“苏信财富·富诚 S2501 金通灵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11(代表“外贸信托-玄武44号金通1426399839796554.42灵重整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南通粤乾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121426399839796554.42(有限合伙)共青城兴途特殊机遇二期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1426399839796554.42
共青城兴途特殊机遇三期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4961119841384152435.36
上述财务投资人总计支付现金对价为1384152435.36元。合计取得重整后金通灵共496111984股股票,占重整后总股本的比例约17.46%。
(三)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用途
本次重整,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将根据裁定批准后的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执行重整计划及支持金通灵后续业务发展。
七、经营方案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后,公司将妥善化解债务危机及经营困境。产业投资人将通过综合赋能,充分发挥公司精密加工的基础制造能力,聚焦鼓风机、压缩机等核心产品,
38加快强链补链,持续提升公司智能制造水平,强化绿色节能
综合服务能力,实现公司的高质量发展。同时,公司将借助产业投资人的优势资源,布局新消费领域,打造公司第二增长曲线。经营方案具体如下:
(一)聚焦优势产品,重塑市场地位,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次重整,公司将调整业务布局,持续深耕精密加工技术,并依托基础制造能力,着力发展鼓风机、压缩机等流体机械核心产品,充分利用新进入的投资人提供的综合赋能和流动性支持,重塑细分行业市场地位,为国家工业转型升级以及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1.依托基础制造能力,扩大优势产品市场份额
公司将持续深耕精密加工领域,持续推进精密加工技术的研发创新,改善精密加工工艺路线,强化公司基础制造能力。
公司精密加工的基础制造能力一方面可支撑鼓风机、压
缩机等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加工,做到核心产品“自主生产”,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公司未来将持续对流体机械核心精密加工技术进行研发创新,包括叶轮微米级的加工精度,齿轮高精度加工工艺,转子高质量平衡、先进的材料处理与涂层、高精度检测与质量控制等核心技术,为公司鼓风机、压缩机等核心产品提供行业领先的精密加工技术。
同时,新能源、船舶、核电、电力行业、半导体行业等国家战略行业多个生产制造环节均需先进的精密加工技术,公司将借助在流体机械精密加工领域的领先优势,积极开拓
39新能源、船舶、核电、电力及半导体等行业的优质客户,通
过领先的精密加工能力,进一步拓展优质客户,紧跟新质生产力行业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开发新型产品型号、新产品类别。
鼓风机是公司发展的产品基石,公司已持续多年保持领先的市场地位。未来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两方面:(1)持续推进技术创新。公司将通过技改提升产品性能、效率及可靠性,降低能耗与噪音,以适应市场变化。
如在叶轮设计上,优化形状和尺寸,增强空气动力学性能,提高效率;控制系统上采用智能化技术,如变频与模糊控制,实现精确流量与压力控制,并利用物联网与大数据,实现远程监控与故障诊断,提高维护效率;同时,推广高效三元流产品,紧跟材料技术发展,优化产品结构,开展轻量化设计,加强高低温、耐磨、耐腐蚀性能的研究与应用。(2)着力开拓市场。凭借市场口碑、技术创新能力,公司将深挖存量市场并拓展新业务领域,进一步提升鼓风机产品市场竞争力。
在存量市场上,公司将着力争取更多备品备件和系统升级改造节能项目订单,发力冶炼行业如干熄焦循环风机、焦炉煤气风机、转炉一次除尘风机,以及化工行业的装置类工艺风机等高附加值产品的销售;在新业务领域方面,公司将拓展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领域的业务,加强与国内大型石化类项目总包单位的紧密合作,并借助国内风机节能改造和钢厂沿海搬迁等契机,顺应节能减排及新能源发展等的大趋势,开拓增量市场。
40压缩机板块具有良好的增长潜力,将成为公司业绩增长
的第二曲线。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压缩机的效率和可靠性
日益提升,应用领域不断扩展。在技术创新方面:(1)针对蒸汽压缩机、单级高效离心空气压缩机、多级高效离心鼓
风机三大类产品设计进行优化,通过源头优化设计提升产品稳定性、可靠性,系列化、标准化程度,降低生产成本;(2)完善单轴压缩机产品的系列化研发设计;(3)重点开展工
艺气体压缩机研发设计,为公司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和新的市场。在市场开拓方面:(1)深化客户开拓,加强与代理商的合作,提升市场覆盖率,积极开拓空分领域及氮气、CO2为主的工艺压缩机的业务;(2)在蒸汽压缩机领域,针对MVR 系统集成厂商的特性与需求,量身定制产品和服务,拓展系统集成智慧化空压站的建设业务。
2.充分利用公司在节能降耗一体化系统解决方案领域的优势,进一步提升客户粘性在持续扩大公司核心产品销售市场份额的同时,公司将借助国内风机节能改造和钢厂沿海搬迁等契机,顺应节能减排及新能源发展等的大趋势,充分利用公司在钢铁、石化等节能降耗一体化系统解决方案服务经验,从销售产品逐步升级为集咨询、设计、原型开发、执行服务于一体的定制化解
决方案提供商,发挥整体产品一体化优势,提升客户粘性和项目附加值。
公司未来将重点开拓优质项目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进一步带动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的增长。
41(二)优化运营体系,提升运营效率,加强运营管理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充分整合重整投资人投入资源,将低效及无效业务、资产进行剥离,对冗余人员进行优化,理顺各个板块业务逻辑及定位,优化公司采购、销售、研发、生产等运营体系,尤其是统筹各个业务板块协同的采购和销售,实现采购降本增效、规模化市场开拓。
供应链成本方面,本次重整完成后,公司营运资金将得到进一步充实,公司将与产业投资人协同加强对采购端的管理,对生产制造所需主材、主要辅材强化议价权,降低采购成本。公司将及时把握市场变化趋势,结合下游订单销售情况,对原材料、主要辅材的采购做出合理安排,保障生产的连续性及稳定性,整体提升公司在采购环节的竞争力与供应链实力,提高订单毛利。
生产效率方面,强化生产计划管理,重点聚焦发货计划、生产计划、采购计划三大核心流程。其中,发货计划结合销售订单交付周期、客户优先级及库存水平,明确各批次产品交付时间、数量及责任部门,动态调整交货节奏,紧急订单优先排产,长周期订单预留缓冲期;生产计划以交货时间倒推生产周期,确定各工序启动时间,根据交货期制定生产计划,分配各产线生产任务及完成节点;采购计划根据生产计划结合库存情况制定,明确品类、数量及采购周期等。通过内部精细化管理与协同优化,确保各项计划之间的无缝对接与高效执行,全面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确保交货期,为公司的稳健发展与持续竞争力奠定坚实基础。
42同时,产业投资人将利用自身产业集团多年的管理经验
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赋能。首先,实现扁平化与分布式架构,上市公司管理总部对原业务经营管理层实施“轻管控”,通过“选项目、搭班子、建体系、立机制、助成长”模式,赋能各业务单元独立运作;其次,产业集团提供资源支持和战略协同,形成“动车组模式”;最后,“高目标”倒逼,设立上市公司未来三年收入、利润的经营目标,通过挑战性任务以及管理层激励计划,来激发原业务管理层的潜能。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优化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结合产业投资人的产业资源和管理经验,对公司业务开展进行有效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流程,着力提升成本控制及管理水平,为后续产业发展升级等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在梳理已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业务发展需要,持续优化内控机制,查找内控制度的漏洞,堵塞管理漏洞。同时加大制度宣贯力度,推广合规文化建设,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强化制度监督检查,切实将风险管理与日常管理融为一体、贯穿始终。
公司将实现决策过程透明、公正、高效。确保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股东依法享有各项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日常经营提出合理建议。
43在具体管控措施方面,通过一线业务部门、总部风控部
门和总部稽核部门“三道防线”,围绕事前的项目评审、过程的动态管理和事后的总结及体系优化等方面,打造多部门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风险协同处理机制,建立起有效防范财务舞弊、资金安全、账款回收等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四)完善财务风险管控体系,优化资金管理财务风险管控和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公司将通过对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现金流的充足。
公司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各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确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从收支两条线强化资金管理。在收款方面,完善销售回款责任制,切实保障经营性资金的正常周转。在资金支付方面,制订生产经营性资金及非生产经营性资金安排计划,生产经营性资金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账期及公司实际情况编制支出计划,整体遵循“精准匹配业务需求、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公司将制定明确的财务风险管理策略,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等各个环节。对不同类型的财务风险进行区分,如市场风险,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和控制措施。财务的统筹和监督反映功能要强化落实,发挥价值管理的作用,提升财务核算的质量,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同时,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审批、内部审计、财务报告等方面的制度和44流程,要以财务披露为引导,全面规范内部经营和管理体系,
对现金流通和结算强化风险控制,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公司将全面强化财务核算基础,完善财务核算管理制度,全面梳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内控流程及制度,尤其针对收入确认核算、销售退回等历史期间薄弱的财务核算环节,逐条梳理、分项总结,明确关键控制点,加强财务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对存在的内控风险点及控制缺陷进行完善,并建立失职追责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制度。
公司将构建严谨的成本核算体系。紧紧围绕鼓风机、压缩机等核心产品的业务流程,全面推进实施 5S 管理,精细划分核算单元,将成本精准拆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关键类别。基于生产入库的实时数据,生产、技术、采购及财务等多部门协同,对各类产品进行细致的事后成本核算,精确计算产品毛利率,为商务报价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财务部门将综合分析各项费用数据,以确保企业决策的科学性与盈利能力。
(五)加强质量管理,重视技术创新,建设人才梯队
公司将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办法》:(1)在流程上,梳理各车间质检流程,优化自检自控项目,加强外协供应商管控,通过质检信息统计分析,识别高频问题并针对性改进,推动跨部门流程协同;(2)在工艺上,优化叶轮加工流程,推广高效工艺技术,提升焊接自动化水平,制定通用工艺标准;(3)在技术上,引入先进软件,提升产品设计和制造分析能力,推动智能制造项目,设立技术创新项目,
45定期开展新技术应用培训;(4)在体系上,修订技术管理条例,确保技术资料完整性,建立供应商质量评级机制,开展质量月活动,提升全员质量意识。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结合市场需求,优化研发资源配置、聚焦核心技术,将研发人才发展与上市公司发展战略方向紧密结合,建立并完善研发人才培养体系,做好产业应用技术的研发及市场拓展。通过研发能力的提升,整合公司资源,提升产品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是构建科学规范的人才选拔任用体系,强化培养,提升整体员工的素质。二是打造一支规模适中、结构优良、活力充沛的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提升公司整体的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三是针对公司产品的特性,培养兼具专业技术与销售技能的复合型销售人员。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投身销售,强化与客户的沟通。四是结合长远战略,规划电焊工、冷作工、车工等专业技能人才需求与培养路径,定向培养技术工人,同时,持续引入先进的自动化焊接机器人,减少低端焊接人力需求,推动高级焊工向工艺设计与质量管控等高技术含量岗位转型,从而优化公司的人才结构与生产效能。
(六)开拓布局新消费领域,打造公司第二增长曲线产业投资人汇通达公司是一家通过数字化技术及供应链,全方位服务全国近25万家下沉市场零售门店的港股上市企业,通过 AI 模型为下沉市场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在新消费领域,汇通达公司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在客户端,
46汇通达公司已构建高度下沉、直达乡镇的会员店网络,为客
户提供一整套高度契合下沉零售市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
SaaS+解决方案,并构建了一支近 3000 人的本地化客户服务团队,具备较强的客户粘性及网络效应;在供应端,汇通达公司拥有强大可拓展的供应链能力,在消费电子、农业生产资料、家用电器等7大行业实现布局,与上千家上游品牌商形成合作,并通过布局400余个仓库、超过30万平方米的仓库网络、连接1万辆社会化车辆及多种灵活物流解决方案等方式,构建了高效的供应链基础设施布局。近期汇通达公司与阿里云宣布达成全栈 AI 全面合作,将聚焦智慧零售、会员运营、智慧供应链等领域,共同打造下沉市场 AI+数字化解决方案,助力农村商业及相关产业智能化升级。
新消费行业系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政策重点支持的业务领域。2025年7月,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中,商务部重点提到了包括新型消费在内的消费市场将在“十五五”期间发挥经济增长主引擎作用,将大力发展数字消费、品质电商,培育首发经济、“人工智能+消费”、“IP+消费”等新增长点。
在完成重整后,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产业投资人将充分利用其成熟的经营管理经验、供应链和渠道
优势及丰富的产业资源优势,在充分论证且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围绕新消费进行产业布局,并择机通过多种方式赋能并加速上市公司在新业态、新消费领域的业务增长。产业投资人短期将通过经营赋能的方式,为上市公司引入和培47育新消费领域业务;长期通过“A+H”资本运作平台的搭建,
运用多层次的潜在资本运作路径,进一步深化上市公司消费业务布局。未来产业投资人拟将上市公司逐步打造成为一家既具备先进制造新质生产力,又积极布局新消费领域的综合型产业公司,在提升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的同时,为上市公司打造第二增长曲线。
八、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一)表决分组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金通灵债权人会议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鉴于职工债权所涉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职工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二)表决机制
1.债权人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出资人组
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通灵股东所组成,根据《座谈会纪48要》第十八条及《监管指引第14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之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
九、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金通灵、金通灵全体债权人、金通灵全体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均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方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相关方权利和/或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十、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因此,金通灵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的,金通灵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
49执行期限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
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
务已经支付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完毕重整投资款,并取得相应转增股票或相应转增股票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进行一次性现金偿付的各
类债权已经支付完毕,或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用于清偿
债务的股票已经划转至债权人账户,或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5.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委托人已经与受托人签署服务
信托的信托合同。
(四)协助执行事项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或法院依法裁定终结金通灵重整程序后,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出资人权益调整、股票划转、财产限制措施解除、资产权属变更等事项,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金通灵、管理人或有关主体可向南通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南通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因债务人和/或管理人收到有权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原因无法按重整计划规定执行的,不视为重整计划未执行完
50毕,债务人将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有权机关等要求执行。
(五)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安排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或者因重整投资人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金通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引入投资人(如需),管理人或金通灵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南通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变更草案应提交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及人民法院批准程序与之前表决及批准原重整计划程序相同。
因重整投资人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金通灵有权按照(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扣缴保证金、投资款,并要求支付赔偿金、违约金。
重整计划无法执行,且无法通过修改重整计划等方式实现继续执行的,南通中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金通灵破产。
十一、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自南通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由51管理人向南通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
并在南通中院裁定批准的延长期限内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南通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金通灵的职责
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金通灵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十二、其他事项
(一)偿债资源的分配和提存
1.现金偿债资源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当配合完成偿债资源的分配工作。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0日内,提供银行账户信息(附件一)。债权人逾期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将以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材料中填写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准。
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受领偿债资源的账户被冻结、扣划的,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
债权人所有/控制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不利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抵债转增股票的分配与执行
52每家债权人以转增股票抵偿的债权部分,抵债转增股票
原则上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当配合完成偿债资源的分配工作。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券账户信息(附件二)。
逾期不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转增股票将按照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分配股票不能完成过户或受领偿债资源的证券账户被冻
结、扣划的,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抵债转增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
有/控制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证券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抵债转增股票不能完成过户,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不利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3.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的分配和执行
每家债权人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债权部分,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完成清偿。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信托受托人指定格式向信托受托人提供信托计划受益人信息相关文件。
逾期未提供信托计划受益人信息相关文件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将按照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信托受益权份额不能变更权属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4.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和处理
53偿债资源分配环节所需支付的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
各方按规定承担。自偿债资源分配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账户之日起,现金清偿、转增股票抵债工作将视为完成。转增股票抵债后,股票价格涨跌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暂缓确认债权、未申报债权及未及时受领偿债资源的裁定确认债权对应的偿债资源均根据重整计划依法进行预留
并予以提存,现金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金通灵转增股票提存至管理人开设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信托受益权份额由信托受托人配合进行提存。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已根据重整计划履行清偿义务。以上所有提存的偿债资源,提存期间均不计息,不利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规定领受应分配偿债资源的,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原因仍不受领的,视为其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金通灵不再负有清偿义务。
未申报债权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或相关债权
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以孰早为准),债权人未向金通灵主张权利的,视为其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金通灵不再负有清偿义务。暂未确认债权及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存在异议/诉讼的债权经确认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原因不受领偿债资源的,视为其放弃领受偿债资源的权利,金通灵不再负有清偿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相关债权诉讼时效届
满之日或相关债权确认无需清偿之日(以孰早为准)后,因
54债权人未受领或放弃受领偿债资源、暂缓确认债权和未申报
债权与最终确认债权金额不一致等原因导致提存的偿债资
源有剩余的,剩余的现金偿债资源用于金通灵补充流动资金;
剩余的金通灵转增股票由金通灵在二级市场出售变现用于补充金通灵流动资金;剩余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由信托受托人根据信托相关文件依法注销。
(二)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对于未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向金通灵主张权利,并由金通灵审查确认。
(三)转让债权的受偿债权人在2025年12月31日后转让债权并通知金通灵
及管理人的,若其将债权分割后转让给多个主体,各受让人的债权金额分别统计,但只能视为一名债权人以债权总额进行表决和获得分配,现金、转增股票以及信托受益权份额可根据受让人受让债权的相对比例分配,但受让人合计获得的清偿资源不得超过原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可获得的清偿。
若同一主体受让多个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人可以其受让的不同债权分别申报债权,并分别参加表决和分配。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受让人无法根据重整计划受偿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承担。
(四)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的清偿
55金通灵的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债权申报审查和网络会议平台、审
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信托计划设立等服务费用、
其他重整计划执行费用和其他重整费用等,由金通灵财产随时清偿。
因南通中院已裁定受理金通灵重整,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被依法指定为重整程序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报酬不再单独计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将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管理人为重整工作的实际
贡献等因素,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后由法院依法确定,法院确定后作为破产费用由金通灵财产随时清偿。
2.共益债务的清偿
金通灵的共益债务包括经法院批复的预重整期间引入
借款、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
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其中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由金通灵财产随时清偿。
为维持公司持续经营,最大限度保全重整价值,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利益最大化,临时管理人于预重整期间向南通中院提交共益债务借款申请。2025年6月10日,南通中院就临时管理人提出的借款申请作出批复,许可金通灵预重整期间借款合计不超过2亿元,所借款项专项用于支付金通灵为维持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内容详见金通灵在巨潮资讯网56(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批复许可公司在预重整期间进行借款的公告》。预重整期间金通灵借款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出借方借款本金年利率
1产控集团3400.003.1%7500.003%
2汇通达公司2500.003%
合计13400.00经(临时)管理人监督,相关款项已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款项支付,上述款项拟作为共益债务由金通灵一次性现金清偿。
(五)债权人配合协调事项在相关债权人配合完成解决或消除相关事项或障碍之前,债务人有权暂缓分配相应偿债资源并予以提存,包括但不限于:
1.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若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解除上述保全措施,金通灵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2.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提供发票的,提供适当足额的发票。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金通灵的要求,提供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重整计划执行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
4.其他金通灵或管理人认为需要债权人配合的重整计
划执行相关事项。
(六)债权人对其他还款义务人的权利的行使
57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
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如债权人就其债权可同时向债务人以外其他主体主张清偿的,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在债务人处受偿,也可以选择先向其他主体追偿。债权人先行向其他主体追偿的,管理人将根据其债权确认情况预留对应的偿债资源。其他主体清偿上述债权后是否可向重整主体追偿,将依照《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具体而言,本重整计划(草案)以现金、金通灵股票和信托受益权抵偿债务,债权人取得现金、股票和信托受益权后,金通灵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如债权人的债权在重整主体之外存在为该债权提供了财产担保或保证的,该债权人可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日内向债务人书面发出偿
债资源予以保管暂不清偿的函,申请将依本重整计划(草案)依法获得的偿债资源由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主体提存,该提存不视为清偿债权,提存期限不超过三年,提存期间债权人可向其他担保人求偿(该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已经提供的领受偿债资源的信息不产生领受效力),但该类债权人仍应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措施;若债权人逾期未发出偿债资源予以保管暂不清偿的函的,视为同意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清偿。债权人因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清偿而形成的所有后果与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在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以
58书面方式要求终止保管并领受偿债资源,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清偿,并告知其向其他担保人求偿情况的,金通灵将对债权人剩余债权,按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进行清偿。提存期限届满,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提存的偿债资源将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处理。
(七)信用修复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江苏地区《关于开展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债务人的信贷及资产质量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及报送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确保重整后债务人运营满足正常征信要求,对重整后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改善,并将恢复可持续的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应当给予债务人融资贷款公平公正的待遇及正常的信贷支持,不得对债务人再融资设定任何法律规定以外的限制,并应支持企业基本户使用、保函开具等活动。
在南通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日内,将金通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
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
59措施(如有)。若有关法院认为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
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为必要条件,债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
用惩戒措施,金通灵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得偿债资源予以提存,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八)重整计划的解释与变更
1.重整计划的解释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则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在收到该申请之后,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2.重整计划的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金通灵应当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订变化等特殊情形,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管理人或金通灵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
管理人或金通灵申请变更重整计划的,应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申请法院批准。
重整计划变更草案应提交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及人民法院批准程序与之前表决及批准原重整计划程序相同。
60(九)未尽事宜
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未尽事宜的当事方协商确定。
61附件一
关于接收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指令函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院裁定批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后,请将我方可获受偿的现金分配到如下银行账户:
债权人名称/姓名
开户行(明确到支行)开户行行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我方承诺,上述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非因贵方原因导致我方无法受领偿债资源的,相关后果和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如我方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不利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
特此函告。
债权人名称:
年月日
注:机构债权人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债权人本人签字捺印。
62附件二
关于接收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指令函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院裁定批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后,请将我方可获受偿的转增股票(如有)分配到如下证券账户:
债权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券账户户主姓名/名称
证券账户户主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账户号码证券托管商和交易单元
我方承诺,上述证券账户信息准确无误,非因贵方原因导致我方无法受领偿债资源的,相关后果、责任和市场风险由我方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如我方书面指令将偿债资源支付至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不利后果和市场风险由我方自行承担。
特此函告。
债权人名称:
年月日
注:机构债权人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债权人本人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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