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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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年 9月 7日(星期一)下午 15:00召开的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上述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法律意见书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 8月 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议案》,并于 2026年 8月 22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该公告已发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 9月 7日 9:15至 9:25,9:30至 11:30,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7日 9:15至 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的通知,于 2026年 9月 7日 15:00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 135号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汪建国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本次股东会公告的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名,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1152509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0.563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法律意见书件。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6人,代表公司股份 8897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13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
见证律师王澍颖、赵国威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 2026年 8月 22日公告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方式经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或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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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程序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股东会现场会议推
举的股东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98640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2%;
反对 11690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7%;弃权 3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455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2.8554%;反对 1169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924%;弃权 3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22%。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本次股东会通过了本议案。
2、分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98801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6%;
反对 11544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弃权 37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471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法律意见书
份的 83.0344%;反对 1154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301%;弃权 37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355%。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本次股东会通过了本议案。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600613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2%;
反对 9708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6%;弃权 37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652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5.0482%;反对 970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896%;弃权
3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622%。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本次股东会通过了本议案。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6006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2%;
反对 9708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6%;弃权 3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653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5.0582%;反对 970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896%;弃权
3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22%。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本次股东会通过了本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_ 王澍颖:________________
赵国威: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