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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新机电: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1 00:00 查看全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

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机电”、“公司”或“发行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科新机电非公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科新机电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定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保荐代表人:陈杏根、谢敬涛

联系电话:021-20361178保荐机构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生变更,保荐代表人变更过3次,具体情况如下:1、东北证券原指派徐德志先生、张晓平先生担任

科新机电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2024年4月,张晓平先生因工作变动,东北证券委派谢伟先生接替张晓平先生负责科新机电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2、东北证券原指派徐德志先生、谢伟先生担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

任科新机电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2024年12月,谢伟先生因他情况:

工作变动,东北证券委派谢敬涛先生接替谢伟先生负责科新机电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3、东北证券原指派徐德志先生、谢敬涛先

生担任科新机电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2024年12月,徐德志先生因工作变动,东北证券委派陈杏根先生接替徐德志先生负责科新机电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7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 300092.SZ

注册资本27392.3271万元注册地址四川省什邡市马祖镇办公地址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沱江路西段21号法定代表人林祯华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股份 向 16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324271.00 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为13.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8068.9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本次证券募集资金金额

值税)1486.8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6582.01万元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3月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期2023年3月6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东北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主要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

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已取消)

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106.95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212.48万元,置换资金总额为1319.43万元。2023年3月29日,保荐机构已就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具体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过程装备智能制造项目”、“数字化升级及洁净化改造项目”以及“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2024年3月28日,保荐机构已就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具体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三)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目前在建募投项目“高端过程装备智能制造项目”以及“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项目”

尚未完成的建设内容与公司新增80亩土地的建设需求进行整合和变更,整合变更后,项目名称为“科新机电高端装备数智化生产及研发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并对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内部投入计划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高端过程装备智能制造项目”和“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项目”两项目中截至2025年2月28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合计29951.80万元(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将用于整合变更后的新项目建设。同时将在建募投项目“数字化升级及洁净化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

9205.98万元调整至6317.40万元,调减的2888.58万元募集资金也将用于新项目的建设。2025年3月27日,保荐机构已就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具体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数字化升级及洁净化改造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828.37万元(最终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扣除已签订合同待支付的募集资金后的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6年1月20日,保荐机构已就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具体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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