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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新机电:内部控制评价办法(2026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2026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

价程序和评价报告以及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揭示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结合《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

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

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

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3、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和公平;

4、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5、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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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对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承担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二)认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批准重大缺陷的整改意见;

(三)审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对内部控制评

价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开展;

(三)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主

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二)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三)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组织、协调及具体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与经营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沟通;

(五)汇总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提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监督、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落实情况;

(七)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是本业务领域内部控制工作的责任部门,应积极配合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业务领域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

(二)按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要求,提供内部控制评价相关资料;

(三)针对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按时提交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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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由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自行开展;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详细的评价方案,组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年度内部评价工作组组织结构及人员组成:

组长副组长组员内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

组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计部长

组员:各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内审人员等

下属分、子公司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审计部牵头,董事会秘书任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审计部长担任,组员由内审人员、公司本部业务骨干担任。

评价工作组成员应保持独立性原则,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

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中介机构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但不得影响、误导和干预中介机构的客观公正评价。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以及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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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

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

财务报告、合同管理等相关控制措施与流程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七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

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评价范围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评价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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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

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

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报请审计委员会审核后,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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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标准应当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综合考虑,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

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一)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影响资产负债表项目的,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错报影响利润表项目的,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指标衡量。

影响程度评价指标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资产总额的0.5%≤错报错报金额<资产总额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

的1%金额<资产总额的1%的0.5%

错报金额≥净利润的净利润的10%≤错报金额错报金额<净利润的利润表潜在错报

10%<净利润的5%5%

当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潜在错报影响多项指标时,按孰低原则认定缺陷性质。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内控的监督无效;*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2)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

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控制存在一项或者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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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真实、准确性。

(3)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影响程度评价指标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损失金额≥资产总额资产总额的0.5%≤损失损失金额<资产总损失金额

的1%金额<资产总额的1%额的0.5%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违反决

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刑事处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重要缺陷:*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违反决策程序导致

重要决策失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对公司经营造成重要影响;*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3)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评价

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审计部。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

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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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由审计部报审计委员会复核后,分别报送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讨论认定。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三十一条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实施整改,重大缺陷的整改方案,需报董事会审批。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内部控制缺陷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

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三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4、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5、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6、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7、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8、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9、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

稿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公司审计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

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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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按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内部评价工作档案

的保管和归档工作。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至少保存10年,年度报告应永久保存。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制定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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