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3证券简称:金刚光伏公告编号:2026-059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6年7月10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297.6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99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
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为2026年7月10日,以10.9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97.6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2026年7月7日,公司召开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
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1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99元/股。
3.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计3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拟获授的限占拟授予限占本次激励计划序姓名国籍职务制性股票数制性股票总草案公告日公司号量(万股)额的比例股本总额的比例
副董事长、职工
1李雪峰中国5.000.31%0.01%
代表董事
2王泽春中国董事、总经理58.003.58%0.11%
3孙爽中国董事、财务总监0.500.03%0.00%
4郭娟中国董事会秘书0.500.03%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233.6076.05%2.28%
(35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297.6080.00%2.40%
预留部分324.4020.00%0.60%
合计1622.00100.00%3.00%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
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部分,但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比例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
2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
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4.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公司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第三季度
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10%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50%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40%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10%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50%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40%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4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50%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50%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4)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
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因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或者股票期权行权导致证券数量变动的,不构成短线交易,但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除外。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参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等
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5.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5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营业收入(A)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3.52亿元3.38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7.00亿元6.00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8年10.00亿元9.00亿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n≤A<Am X=80%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7年-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7.00亿元6.0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8年10.00亿元9.00亿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n≤A<Am X=80%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7*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S(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四个等级。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S(优秀) A(良好) B(合格) C(不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100%60%0%
(Y)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1.2026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6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2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6年7月2日,8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6年7月7日,公司召开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6年7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6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9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有8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前述拟激励对象涉及限制性股票合计39.10万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将前述限制性股票39.10万股调整给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39人调整为3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1297.60万股,预留授予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6年7月10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1297.60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37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10.99元/股。
10(五)股权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
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
司 A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10%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50%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40%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占本次激励占本次激励计划序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计划授予总首次授予时公司号(万股)量的比例股本总额的比例
副董事长、职工
1李雪峰中国5.000.31%0.01%
代表董事
2王泽春中国董事、总经理58.003.58%0.11%
3孙爽中国董事、财务总监0.500.03%0.00%
4郭娟中国董事会秘书0.500.03%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233.6076.05%2.28%
(33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297.6080.00%2.4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
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11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六、本次筹集的资金用途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
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12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
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具体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数量预计摊销的总费用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万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1297.6013261.473049.955778.693506.00926.83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13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7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0.9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97.60万股。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除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有1名拟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14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尚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相关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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