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徐安昌律师、卓海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0160/ZYZ/kw/cm/D12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公告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提出《关于提请增加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因此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披露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前
述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其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下午15:30在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168号一楼圆厅会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9:
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8人代表公司有
24SH7200160/ZYZ/kw/cm/D12 2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2338510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34%。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329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2%;反对2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50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2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4SH7200160/ZYZ/kw/cm/D12 3表决情况: 同意 11232980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23%;反对1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50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4%;反对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325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82%;反对2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0%;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46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2%;反对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
2.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944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497%;反对383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15%;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265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80%;反对383647股占出席本次股
24SH7200160/ZYZ/kw/cm/D12 4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91%; 弃权 9900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
本次股东会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60/ZYZ/kw/cm/D12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徐安昌律师卓海萍律师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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