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或“公司”)委托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金刚光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25SH3130006/ZYZ/kw/cm/D1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
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公
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
印件与原件相符;(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公司:
1.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各项提交予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终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刚光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终止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25SH3130006/ZYZ/kw/cm/D1 2一. 本次重整的相关事实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刚光伏本次重整的相关事实如下:
(一)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
出(2024)甘09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09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金刚光伏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二)金刚光伏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金刚光伏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四)酒泉中院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2025)甘09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批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金刚光伏重整程序。
(五)金刚光伏于2025年12月19日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报告》”)。
(六)公司管理人于2025年12月19日向酒泉中院提交了“金刚管字[2025]第24号”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称
“《监督报告》”)认为金刚光伏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
(七)酒泉中院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2025)甘09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酒泉中院认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重整投资人已完成全部重整投资款的注入金刚光伏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将应当支
付的重整费用支付完毕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款项以及向债权人、重整
25SH3130006/ZYZ/kw/cm/D1 3投资人划转的转增股票已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证券账户
已达到《重整计划》第七部分第五条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酒泉中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即可
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
2.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款项已经分配完毕或者提
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提存
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
5.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应向重整投资人划转的转增股票已划转至重整投资
人指定证券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向管理人提交的《执行办法》以及管理人向
酒泉中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1.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
25SH3130006/ZYZ/kw/cm/D1 4经本所律师核查 重整投资人已于 2025年 11月 3日足额支付了全部重
整投资款合计金额人民币1804140000.00元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的第一项标准。
2.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金刚光伏重整涉及应支付
的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
和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截至《监督报告》出具日符合前述条件的应支付重整费用均已支付完毕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二项标准。
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款项已经分配完毕或者提
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1月20日金刚光伏已按重整计划的规
定清偿债权人已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职工以及普通债权人的
债权清偿现金总额26084681.58元。对于债权暂缓确认以及未申报债权等情况对应的偿债现金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金额合计14853066.98元待债权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予以清偿。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三项标准。
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提存
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1月21日本次重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中的1227082股已根据重整计划分别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股票账户。
对于债权暂缓确认、债权人暂缓领受以及未申报债权等情况对应的抵债股票3289986股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四项标准。
25SH3130006/ZYZ/kw/cm/D1 55. 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应向重整投资人划转的转增股票 已划转至重整投资
人指定证券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19日本次重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合计261000000股股票已根据重整计划分别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股票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五项标准。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刚光伏于2025年12月19日出具《执行报告》并报告
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同日管理人于2025年12月19日向酒泉中院提交
《监督报告》认为金刚光伏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
“执行完毕的标准”。酒泉中院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2025)甘09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酒泉中院认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重整投资人已完成全部重整投资款的注入金刚光伏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将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支付完毕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款
项以及向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划转的转增股票已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
定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已达到《重整计划》第七部分第五条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酒泉中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
经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金刚光伏已依法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
管理人已依法向酒泉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该等《监督报告》确认金刚光伏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25SH3130006/ZYZ/kw/cm/D1 6(以下无正文 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5SH3130006/ZYZ/kw/cm/D1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