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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刚: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暨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2 查看全文

*ST金刚 --%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ST金刚 公告编号:2025-104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暨法院裁定终

结重整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年12月22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刚光伏”)及下属子公司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羿德”)、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昊电力”)、

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型材”)、苏州金刚光伏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刚”)分别收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5)甘09破1号之二、(2025)甘09

破2号之二、(2025)甘09破3号之二、(2025)甘09破4号之二、(2025)

甘09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终结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重整程序。

一、重整情况概述

2025年9月19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

州金刚分别收到酒泉中院送达的(2024)甘09破申1号、(2025)甘09破申5

号、(2025)甘09破申6号、(2025)甘09破申7号、(2025)甘09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09破1号、(2025)甘09破2号、(2025)甘

09破3号、(2025)甘09破4号、(2025)甘09破5号《决定书》,裁定受

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1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四家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2025年10月23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

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分别收到酒泉中院送达的(2025)甘09破1号、(2025)甘09破2号、(2025)甘09破3号、(2025)甘09破4号、(2025)甘09破5号《民事裁定书》。酒泉中院裁定批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

2025年11月19日,公司为执行《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转增的324000000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其中261000000股为首发后限售股,

6300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216000000股增加至

540000000股。上述324000000股转增股份已全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甘肃金

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

22025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获悉管理人已将295492676股转增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54.72%)由管理人证券账户(即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过户至部分重整投资人和部分债权人指定主体证券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部分重整投资人及部分债权人完成股票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

2025年12月19日,管理人已将16200000股转增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由管理人证券账户(即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过户至上海弘琪云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证券账户。至此,全体重整投资人认购的股票已全部完成过户。

2025年12月19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均已执行完毕,管理人出具了前述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2025年12月22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分别收到酒泉中院送达的(2025)甘09破1号之二、(2025)甘09

破2号之二、(2025)甘09破3号之二、(2025)甘09破4号之二、(2025)

甘09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终结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重整程序。

2025年12月22日,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金刚光伏收到的(2025)甘09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重整投资人已完成全部重整投资款的注入,金刚光伏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将应当支付的重整

3费用支付完毕,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款项以及向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划转的转增股票已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已达到《重整计划》第七部分第五条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此外,鉴于本案尚有遗留事项待处理,在本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后,金刚光伏管理人应依法继续履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金刚羿德收到的(2025)甘09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金刚羿德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将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支付完毕,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款项以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已达到《重整计划》第五部分第五条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此外,鉴于本案尚有遗留事项待处理,在本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后,金刚羿德管理人应依法继续履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欧昊电力收到的(2025)甘09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欧昊电力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将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支付完毕,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款项以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已达到《重整计划》第五部分第五条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此外,鉴于本案尚有遗留事项待处理,在本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后,欧昊电力管理人应依法继续履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4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终结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四)苏州型材收到的(2025)甘09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苏州型材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将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支付完毕,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款项以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已达到《重整计划》第五部分第五条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此外,鉴于本案尚有遗留事项待处理,在本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后,苏州型材管理人应依法继续履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五)苏州金刚收到的(2025)甘09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苏州金刚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将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支付完毕,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款项以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已达到《重整计划》第五部分第五条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此外,鉴于本案尚有遗留事项待处理,在本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后,苏州金刚管理人应依法继续履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5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在重整程序中,公司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等方式,有效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极大改善了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重整完成后,公司将整合资源,有效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使公司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实现高质量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重整预计将对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经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

2、因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及第9.4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4月30日开市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金刚光伏”变更为“*ST金刚”。若公司

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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