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金刚光伏 公告编号:2026-085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10月 15日(星期四),下午 3:00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10月 15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10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10月 1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 168号五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栋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8人,代表股份 110365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5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101692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9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6人,代表股份 8672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人,代表股份 8685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人,代表股份 8672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4%。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339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7%;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弃权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0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1%;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8%;弃权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 101679045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0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1%;反对 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8%;弃权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0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1%;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8%;弃权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张征轶律师、徐安昌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