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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刚: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3 00:00 查看全文

*ST金刚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徐安昌律师、周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的出资人组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60/ZYZ/kw/cm/D11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4)甘

09破申1号、(2025)甘09破申5号、(2025)甘09破申6号、(2025)甘09破申7

号、(2025)甘09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09破1号、(2025)甘09破2

号、(2025)甘09破3号、(2025)甘09破4号、(2025)甘09破5号《决定书》裁

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及下属子公司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管理人;经法院同意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审议表决《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等议案并于同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1日公告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管理人召集公司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出资人。公司已在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3日15:00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昆仑路9号(奥凯路向南500

米)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0月23日上午09:15至09:25、0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3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24SH7200160/ZYZ/kw/cm/D11 2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由公司管理人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出资人及出资人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出资人(或出资人代理人)共计9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63969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157%。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公司管理人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现场或通过网

络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出资人回避表决现场无出资人(或出资人代理人)进行表决。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本次会议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292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4SH7200160/ZYZ/kw/cm/D11 3的 99.7438%; 反对 117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10%;弃权3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8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9716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5%;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弃权3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5%。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涉及特别决议的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60/ZYZ/kw/cm/D11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徐安昌律师周奇律师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24SH7200160/ZYZ/kw/cm/D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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