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或“公司”)委托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制订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就金刚光伏本次
激励计划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金刚光伏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以下合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SH3100011/ZYZ/kw/cm/D2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完整、准确;(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且全
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公
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
印件与原件相符;(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公司:
1.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各项提交予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刚光伏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26SH3100011/ZYZ/kw/cm/D2 2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申
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金刚光伏已履
行下列主要程序:
(一)金刚光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6月15日召开第八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金刚光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6月15日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并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金刚光伏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金刚光伏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金刚光伏于2026年6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李雪峰先生、王泽春先生、孙爽女士回避表决。
26SH3100011/ZYZ/kw/cm/D2 3(四) 金刚光伏已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
期为2026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26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7月2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金刚光伏于2026年7月7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六)金刚光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7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金刚光伏于2026年7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李雪
峰先生、王泽春先生、孙爽女士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
予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26SH3100011/ZYZ/kw/cm/D2 4(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鉴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有8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前述拟激励对象涉及限制性股票
合计39.10万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将前述限制性股票39.10万股调整给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39人调整为3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1297.60万股预留授予数量不变。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金刚光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7月10日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金
刚光伏于2026年7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7月10日。
26SH3100011/ZYZ/kw/cm/D2 52. 经本所律师核查 金刚光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26年 7月 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7月
10日。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金刚光伏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的交易日。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金
刚光伏于2026年7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向37名激励对象授予1297.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10.99元/股。
2.金刚光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7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限制性股票或因离职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
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
致;公司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和本次
26SH3100011/ZYZ/kw/cm/D2 6拟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7月10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
予1297.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99元/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需同
时满足如下条件:
1.金刚光伏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6SH3100011/ZYZ/kw/cm/D2 7(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金刚光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以及金刚光伏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金刚光伏尚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相关手续。
26SH3100011/ZYZ/kw/cm/D2 8(以下无正文 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陈臻律师经办律师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26SH3100011/ZYZ/kw/cm/D2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