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81号
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湛江吴川市黄坡镇(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6号;
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李忠,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樊春花,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1—经查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水产)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国联水产2024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国通)于2024年9月存在非经营性
占用国联水产资金的情形,日最高占用金额780万元。2024年
11月,新余国通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至国联水产。
国联水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5.4条的规定。
国联水产控股股东新余国通,滥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4.1.1条、第4.2.3
条第二项、第4.2.5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3.1条的规定。
国联水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4.3.2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二
项、第4.2.5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国联水产财务总监樊春花,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
4.2.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余国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忠,财务总监樊春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联水产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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