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23号
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忠、樊春花、梁永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忠、樊春花、梁永振:
经查,2024年9月至11月,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水产或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国通)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78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国联水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11月底资金占用余额已全部清偿。公司对前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5年4月28日才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8号指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新余国通违反了《8号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李忠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樊春花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梁永振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8号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联水产、新余国通、李忠、樊春花、梁永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1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