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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伍股份:信息披露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华伍股份信息披露制度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4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5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6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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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7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8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9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10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11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12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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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

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13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14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15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6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

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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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17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18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19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

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20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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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末净资产为负;

(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6)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前披露业绩快报,但在以下情形下,公司应披露业绩快

报:

(1)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

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2)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3)自愿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22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3)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出现本制度第22条第一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

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23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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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25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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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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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26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

筹划阶段,虽然未触及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27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28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25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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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30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31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32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33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第9页共23页华伍股份信息披露制度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34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35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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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36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37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38条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1)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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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39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

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节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第40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2)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3)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

况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41条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

(1)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2)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3)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4)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5)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42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1)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

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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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3)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

费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4)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

或者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5)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43条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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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

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35条的规定。

第44条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

列进展事项:

(1)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2)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3)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4)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节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45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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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2)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二)重大诉讼、仲裁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三)承诺事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四)利润分配

第15页共23页华伍股份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五)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六)其他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第16页共23页华伍股份信息披露制度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35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46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1)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47条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第17页共23页华伍股份信息披露制度

(1)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2)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3)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48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

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3)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49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2)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3)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4)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

第18页共23页华伍股份信息披露制度供社会公众查阅;

(6)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50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当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由证券部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51条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52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53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54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55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56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和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

第19页共23页华伍股份信息披露制度

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57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58条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59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监交易所。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60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61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6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63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64条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65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第20页共23页华伍股份信息披露制度

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66条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

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

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67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六章信息保密

第68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

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

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

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

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由于与第(1)(2)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69条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

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70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总监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第21页共23页华伍股份信息披露制度

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71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72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

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73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74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75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

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76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25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77条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

第22页共23页华伍股份信息披露制度本制度的规定;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78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79条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80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

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81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82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83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84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85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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