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581号
致: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9月12日在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2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1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14:00在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26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聂景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6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37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2761%,其中:
2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86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79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26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0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6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6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50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6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3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72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92%;反对100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67%;弃权1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814%;反对100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784%;弃权1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0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3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92%;反对10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72%;弃权6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565%;反对10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904%;弃权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31%。
表决结果:通过。
2.02《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4表决情况:同意672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82%;反对10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80%;弃权7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821%;反对10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143%;弃权7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36%。
表决结果:通过。
2.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73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92%;反对10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72%;弃权6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565%;反对10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904%;弃权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31%。
表决结果:通过。
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82%;反对10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87%;弃权9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5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31%;反对10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0.6056%;弃权9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14%。
表决结果:通过。
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51%;反对10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95%;弃权13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697%;反对10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007%;弃权1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95%。
表决结果:通过。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7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72%;反对10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76%;弃权8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829%;反对10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24%;弃权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47%。
表决结果:通过。
2.07《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6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726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30%;反对10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76%;弃权8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0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960%;反对10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89%;弃权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51%。
表决结果:通过。
2.0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82%;反对104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5%;弃权8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8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178%;反对10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270%;弃权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51%。
表决结果:通过。
2.09《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6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72%;反对10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79%;弃权7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364%;反对10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7决权股份总数的41.1281%;弃权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355%。
表决结果:通过。
2.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59%;反对100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29%;弃权14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649%;反对100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747%;弃权14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0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7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71%;反对10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47%;弃权8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077%;反对10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691%;弃权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8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72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44%;反对10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12%;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6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963%;反对10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11%;弃权10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2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9(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李梦源
______________郑晓欣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