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内幕信息报告制度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内幕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公司内幕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3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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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5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
内部内幕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内幕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6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7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内幕信息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内幕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8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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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股份数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
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的;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七)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10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内幕信息后当日,以当面或
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证券事务代表。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内幕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代表为内幕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人。报告人向证券事务代表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11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
能发生的内幕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12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内幕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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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13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
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第14条在接到内幕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内幕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15条证券事务代表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内幕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内幕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16条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和报送的主要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三)证券事务部是内幕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幕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幕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17条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内幕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内幕信息。
第18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信息披露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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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
各内幕信息知情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
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19条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汇集和分析
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20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内幕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21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22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联络人以财务部门、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内幕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23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内幕
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24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保密义务
第25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
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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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26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27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内幕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
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28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29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30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1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32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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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